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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合同与正式劳动合同有何区别?

时间:2020-06-23 16:19:5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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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就业者,试用期与企业潜力试用合同,但是试用期后,公司迟迟不予签正式合同,该怎么维护权益?
试用期合同和正式合同的区别

1、概念上区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2、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

在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里面可以包括试用期的规定,也可以没有。但是,他们也可以不和劳动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而签订试用期协议。所谓的试用期协议,本质上和劳动合同是一样的,也是规定了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是这个协议只适用于试用期期间,试用期一过,它就失去了法律效力。

3、收入方面

试用期是正式员工工资的80%。

4、可否随意辞退方面

试用期员工辞职需提前三天向公司提出,公司要发现员工有相关问题,才可以辞退员工。正式员工辞职需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否则要赔偿公司的损失,而公司不能随便辞退员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如果用人单位仅仅约定了试用期合同,一样是属于劳动合同的。

一般试用期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的,可以视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试用期是建立在劳动关系成立,签订劳动合同的基础上,需要根据协商的劳动期限确定试用期。超出法定期限的试用期不计算在内。
过了试用期,可以要求单位直接按正式职工对待。正常上班,积极协商。协商不了,通过劳动仲裁维护权益。

一般来说,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发生上述争议,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届满后按照正式员工对待,要求合法权利,协商不成,可采取劳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试用期合同可以随时解除,且不需要补偿;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否则会承担赔偿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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