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合同制度 > 法律指南 > 地役权合同签订时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地役权合同签订时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期限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2、效力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抵押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4、变动
1.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2.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双方同意设立以下第 项的地役权:
(1)通行地役权,即供役地可为需役地车辆、人员通行之用。
(2)采光/瞭望地役权,即供役地以 方式(不种植花草树木/不建立超过 米的建筑物)为需役地提供采光便利。
(3)管道建设地役权,即在不破坏供役地原有地下管道情形下,需役地的 管道可在供役地地下建设或通过。
(4)其他地役权: 。
利用期限
1.本合同地役权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期限届满后,双方可协商续签事宜。续签期限以书面协议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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