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土地房产 > 政策法规 >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是什么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是什么?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存在于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承包人对于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有权独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排除包括集体组织在内的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这里应当指出的是。承包人并不取得承包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的全部收益的所有权,而是要依约定数额(承包合同)将一部分收益交付与发包人,其余的收益归承包人所有。所谓”承包”,其意义主要在此。由于土地这一生产资料的特殊法律地位,承包人对之并无处分权。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5 条的规定,农村妇女只有具备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才能获得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物权法》第 59 条从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关系上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的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的财产归属。从这两条法律规定可知,只有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才能享有集体土地带来的利益。这种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是农民个体依法平等的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必要条件。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体现的用益物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享有的专属权利,具有特殊的身份属性,这与其他非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以招标、拍卖等方式承包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享有的典型的用益物权具有的明显的身份区别。因此,对于农村妇女而言,当他们因婚姻状况的变化而迁往它村居住时,要想通过居住村的集体经济组织获得一份承包地,首要的条件就是必须具有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只有这样才能享有居住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婚姻法》第 39 条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在土地承包经营中的权益应当予以保护。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家庭为单位与集体经济组织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而取得的一项用益物权,家庭承包中的承包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这种以家庭为单位,“按户承包,按人分地”的承包形式,是建立在家庭成员个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之上的,所以,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家庭的共有财产且各成员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无份额可言的共同共有关系,家庭的共同关系决定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共同共有关系的存废,这充分体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家庭共有财产性。
从以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及特征可以看出,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然产生于承包合同,但不限于承包人与集体组织间的财产关系,这一种用益物权所具有的人身属性及家庭属性,使其具有稳定性,但其所内含的变动性与稳定性的冲突则是妇女承包经营权受侵害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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