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民事诉讼 > 法律指南 > 媒体报道内容失实侵害名誉权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草案中的这个内容,貌似大家讨论的比较少——
最近,关于民法典草案的讨论非常热烈,不过典叔发现有个规定貌似是新规,但是宣传报道的比较少:媒体报道内容失实侵害名誉权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草案第1025条、1026条以及1028条规定,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影响他人名誉,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三种情况除外:
(1)捏造事实、歪曲事实;
(2)对他人提供的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3)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对于什么是“合理审查义务”,也规定了6种因素,并且规定媒体要对自己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这个规定对于规范自媒体时代的新闻报道有着重大意义。为什么现在那么多“反转新闻”、“乌龙报道”?为什么大家经常要骂“无良(自)媒体”?原因就在于这里存在法律空白和漏洞,而民法典草案的这个规定,终于来了。
新闻媒体有报道和舆论监督的权利,法律也保护他们的权利,但是如果没有节操和底线,只顾流量和博眼球,并因此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受害人有权要求更正或者删除。要知道,一个失实的报道,一个歪曲事实的宣传,就可能毁掉一个人的一生。
权利必须有边界,否则法律也就形同虚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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