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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房屋之前,拆迁方必须履行这4个义务!

时间:2020-07-2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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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房屋之前,拆迁方必须履行这4个义务!

1、确认房屋有被拆除的法定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2、强拆之前也要程序合法

行政机关对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当依法履行违法建设调查、制作限期拆除决定、催告、听取陈述申辩及制作强制拆除决定等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拆除时亦应当依法履行通知当事人到场及清理有关物品、当事人拒不清理时制作财物清单、制作现场笔录及摄制录像等程序。
拆迁方在复议决定中有义务进行调查、勘验、向行政相对人进行权利义务告知等基本程序”。

3、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4、实施强拆之前要履行的法定义务。

(1)《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第十七条规定: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应当提前5日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决定,告知实施强制拆除的时间、相关依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通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上级单位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实施强制拆除。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清理有关物品,当事人拒不清理的,应当制作财物清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不签字的,可以由违法建设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确认。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财物运送到指定场所,交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的,依法办理提存。实施强制拆除应当制作笔录并摄制录像。

(2)根据上述法律并参照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对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之前,应当对相关当事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当事人在限期内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自行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经催告后,如果当事人逾期仍未自行履行拆除义务,行政机关需要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还应当对当事人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并提前5日在现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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