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确定被告
1.经批准行为的被告认定规则(第19条)。即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向法院起诉的,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根据《
土地管理法》第58条“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之规定,收回土地决定可由署名的土地主管部门为被告。
2.明确了非独立行政主体及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所作行政行为如何认定被告规则(第20条)。即:1.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
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如一些地方政府组建的拆迁领导组、
项目指挥部等),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2.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如征收部门作出征收决定,城建部门、街道办未经政府责成而直接实施拆违),当事人不服起诉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3.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如区县政府授权城管部门局、乡镇政府查处本应由土地管理部门处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第83条之违建),属于《
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3.明晰了开发区及其所属职能部门以及
居委会作被告的情形(第21、24条)。即:1.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其职能部门为被告;对其他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开发区管理机构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以设立该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2.当事人对居委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居委会为被告。当事人对村委会、居委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居委会在没有行政授权或委托背景下直接实施的拆除活动,通常只构成民事侵权。
4.规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活动的相关被告(第25条)。即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征收实施单位(通常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府组建的企
事业单位,有些地方还包括政府派出机构)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5.针对确定被告事宜明确了原告配合义务与法院的指定职权(第26条)。即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该规定对于规范征收拆迁审判秩序,防止少数人过度缠诉无疑具有很强的指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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