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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与否并不影响征收决定的效力?
征收决定是否合法有效取决于征收决定的作出条件、程序等,具体阐述如下:
一、作出征收决定的前提条件
1、科学确定征收范围:需要征收的,作出征收决定前,市、县级政府要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有关部门就征收范围进行审查,对拟征收范围内的建筑、居民、环境等社情、民情进行调查摸底。
2、确需征收的建设活动应符合相关规划、计划:《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3、征收补偿方案的制定:征收房屋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5、征收补偿费用到位: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二、作出征收决定的法定程序
1、作出主体: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如果有地方是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决定,该决定缺乏合法依据,可以在法定期间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主张撤销。
2、政府常务会议: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征收补偿协议的性质及特殊性
征收补偿协议是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的最后阶段就补偿安置事宜达成的协议,本质是合同,双方达成合意后签订即成立生效,补偿协议签订后的撤销或者无效等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但是征收补偿协议并非征收进行的必要条件,征收是综合性的征收行为,相比于民事行为具有行政强制性。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征收部门可以报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作出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进行救济,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上可知,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不会阻碍征收进程,也不影响征收决定的有效性。
最后,征收补偿达不成一致时,不要一味拖拉,仅仅是不签协议是不能直接维护权益的,需要及时针对征收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本身进行违法性的打击,唯此才能切实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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