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土地房产 > 法律指南 > 永久基本农田是如何划定的?在永久基本农田上能否种树和挖塘养鱼?
围绕着农村耕地出现的各种现象,我国也积极采取了应对措施,最近几年,我国也深入农村开展新一轮的土地改革工作,与此同时,还在各地区划定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并且实施了特殊保护法来约束乱占耕地建房的行为,然而,尽管国家已经采取措施加以约束,但在近些年,农村违规占用耕地以及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却层出不穷。
一、永久基本农田是如何划定的?
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的大小划定以省为单位,由国务院具体规定,但是不得少于本行政区域80%的耕地。再以乡为单位,具体到地块的位置和范围,设立保护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耕地质量降低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整治。新开垦和整治的耕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 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易地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此项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范围内的土地需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执行,必须保证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开垦的耕地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进行验收。
因土地的其他用途导致耕地数量减少和质量降低的,必须肯定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在自己本行政区域没有条件开垦同等面积数量耕地的,需要报国务院批准,在本行政区以外的地区开垦新的面积、质量相等的耕地。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
二、在永久基本农田上能否种树和挖塘养鱼?
新《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永久基本农田不得栽种各类林木,不得挖塘养鱼,不得种植草坪、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的植物,不得种植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已经种植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农业生产现状和对耕作层的影响程度组织认定,能恢复粮食作物生产的,5年内恢复;确实不能恢复的,调出永久基本农田并按要求补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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