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APP客户版
找律师、咨询律师、打官司, 就上好律师网
APP律师版
随时随地,接单服务,就在好 律师APP律师版
关注好律师微信
热点法律问题分析,尽在好律 师微信公众号
非法用工的法律特征有哪些?非法用工是如何认定的?随着中国法制的逐级健全,打黑工和雇佣童工的现象也是越来越少,逐级绝迹了,但是在非洲南亚等一些经济水平不是很发达的地区还是普遍存在使用童工的现象,我国法律中规定使用童工的情形为非法用工,需要收到法律制裁的呢,那么除了了使用童工外,非法用工的特征还有哪些呢?
非法用工的定义
非法用工是指,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员工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一种不合法的劳动关系。非法雇佣童工、没有备案登记就招募员工、外籍员工没有被批准就在国内工作等情况,都属于非法用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及《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所谓的“非法用工”,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违法用工的情形”。
非法用工的法律特征
根据上述规定,“非法用工”具备以下特征:
1、非法用工的主体是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后没有再领取营业执照、再行登记、备案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有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包括过去、现在二个时间段);
3、用人单位有非法用工的事实。
非法用工的法律责任认定
第一类,对于非法用工单位中有经营字号、商业品牌、对外使用称号的,可以用其经营字号、商业品牌、对外使用的称号(注明未经依法登记、备案)作为非法用工单位的当事人,同时列明出资人(主要出资人、主要经营者)的自然情况或开办单位、主管部门的基本情况;也可以将出资人(主要出资人、主要经营者)或开办单位、主管部门作为当事人,同时注明其使用的经营字号、商业品牌、对外使用的称号。为了方便仲裁或诉讼,至于以什么为当事人,由伤亡人员或其亲属选择。对于没有经营字号、商业品牌、对外使用称号的,应当将出资人或开办单位、主管部门列为当事人,由其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类,对于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等非法用工单位,一般仍可用原营业执照、登记备案的名称作为当事人(注明被依法吊销或撤销登记、备案),以其原登记备案的自然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而当此类非法用工单位不能承担相关责任时,应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8条的规定,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相关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第九条规定“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金,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待遇。双方就赔偿数额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规定,扩大了企业范围,包括非法用工单位,明确了非法用工单位因工伤事故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因此,非法用工单位可以成为工伤事故赔偿主体。
因非法用工致伤,劳动者应当视同工伤,享受工伤待遇。对非法用工引发的损害赔偿,如果适用一般的雇佣合同关系去处理,虽然从形式上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反映出国家对非法用工单位的默视和放任,从长远看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有序的发展,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不利于从根本上保护对受害者的长远保护,因此,非法用工致伤,劳动者应当视同工伤,这与上述《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
实践中,要是用人单位本身不具有用工资格,但又存在用工事实,且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那么就能认定该单位存在非法用工的情况。此时,单位仍需要对务工者负责任,即在务工者因工伤亡的时候,需要对务工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工伤赔偿。
以上就是关于“非法用工的法律特征”相关司法解释,那么这种非法用工是劳动关系实践中,要是用人单位本身不具有用工资格,但又存在用工事实,且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那么就能认定该单位存在非法用工的情况。此时,单位仍需要对务工者负责任,即在务工者因工伤亡的时候,需要对务工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工伤赔偿。
声明:
1、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请发送邮件至:kefu@haolvshi.com.cn ,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
2、本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3、好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人工智能法律,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找律师、写合同、打官司,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请上好律师网www.haolvshi.com.cn
您还可以输入140字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根据原劳动部1995年5月12日《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无故
1、房租价格略微减一点,明确是否含税价。 2、日常维修费用归谁负责,约定清楚。零星小需求和小维修,
中国发布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参保人数陆续增加,基金不断扩大,更多人开始关注养老金最新政策,如养老金的波动和转移等相关信息,因此...
2008年1月1日后的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2008年1月1日前,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主要是依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对于单位或个人因某种原因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视为欠缴。欠缴月份无论全额欠缴还是部分欠
【国泰航空宣布裁员8500人】疫情冲击香港经济,失业率恶化至6.4%,是近16年来的新高。同时,香港国泰航空因大亏损今天(21日)宣布重组计...
遇到不合理竞业协议如何维权? 曾某是某软件公司的司机,入职时,曾某与公司其它所有员工一样跟公司签订
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的法律效力,补充条款一般约定哪些内容?相信大多数的劳动者在入职的时候都只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后续的工作中有很少一部分人涉及到签...
加载更多
您可能关心的问题
劳动争议和解协议书
劳动仲裁授权委托书
国企高层劳动合同
电力企业集体劳动合同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协议
劳动合同书(无固定期限)
专长: 劳动人事、公司经营、交通肇事、人身伤害、名誉及隐私、借款担保、消费者维权、财产损害、民事诉讼、刑事诉讼
专长: 企业合规、婚姻家庭、民事诉讼、商事仲裁、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消费者维权、劳动人事
专长: 婚姻家庭、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治安处罚、劳动人事、企业合规、借款担保、遗产继承
好律师
首次登录,您需要设置登录密码
请使用好律师APP扫码登录
扫码成功
请在手机上确认登录
非法用工的法律特征有哪些?非法用工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非法用工的法律特征有哪些?非法用工是如何认定的?随着中国法制的逐级健全,打黑工和雇佣童工的现象也是越来越少,逐级绝迹了,但是在非洲南亚等一些经济水平不是很发达的地区还是普遍存在使用童工的现象,我国法律中规定使用童工的情形为非法用工,需要收到法律制裁的呢,那么除了了使用童工外,非法用工的特征还有哪些呢?
非法用工的定义
非法用工是指,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员工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一种不合法的劳动关系。非法雇佣童工、没有备案登记就招募员工、外籍员工没有被批准就在国内工作等情况,都属于非法用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及《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所谓的“非法用工”,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违法用工的情形”。
非法用工的法律特征
根据上述规定,“非法用工”具备以下特征:
1、非法用工的主体是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后没有再领取营业执照、再行登记、备案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有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包括过去、现在二个时间段);
3、用人单位有非法用工的事实。
非法用工的法律责任认定
第一类,对于非法用工单位中有经营字号、商业品牌、对外使用称号的,可以用其经营字号、商业品牌、对外使用的称号(注明未经依法登记、备案)作为非法用工单位的当事人,同时列明出资人(主要出资人、主要经营者)的自然情况或开办单位、主管部门的基本情况;也可以将出资人(主要出资人、主要经营者)或开办单位、主管部门作为当事人,同时注明其使用的经营字号、商业品牌、对外使用的称号。为了方便仲裁或诉讼,至于以什么为当事人,由伤亡人员或其亲属选择。对于没有经营字号、商业品牌、对外使用称号的,应当将出资人或开办单位、主管部门列为当事人,由其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类,对于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等非法用工单位,一般仍可用原营业执照、登记备案的名称作为当事人(注明被依法吊销或撤销登记、备案),以其原登记备案的自然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而当此类非法用工单位不能承担相关责任时,应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8条的规定,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相关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第九条规定“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金,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待遇。双方就赔偿数额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规定,扩大了企业范围,包括非法用工单位,明确了非法用工单位因工伤事故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因此,非法用工单位可以成为工伤事故赔偿主体。
因非法用工致伤,劳动者应当视同工伤,享受工伤待遇。对非法用工引发的损害赔偿,如果适用一般的雇佣合同关系去处理,虽然从形式上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反映出国家对非法用工单位的默视和放任,从长远看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有序的发展,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不利于从根本上保护对受害者的长远保护,因此,非法用工致伤,劳动者应当视同工伤,这与上述《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
实践中,要是用人单位本身不具有用工资格,但又存在用工事实,且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那么就能认定该单位存在非法用工的情况。此时,单位仍需要对务工者负责任,即在务工者因工伤亡的时候,需要对务工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工伤赔偿。
以上就是关于“非法用工的法律特征”相关司法解释,那么这种非法用工是劳动关系实践中,要是用人单位本身不具有用工资格,但又存在用工事实,且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那么就能认定该单位存在非法用工的情况。此时,单位仍需要对务工者负责任,即在务工者因工伤亡的时候,需要对务工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工伤赔偿。
声明:
1、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请发送邮件至:kefu@haolvshi.com.cn ,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
2、本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3、好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人工智能法律,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找律师、写合同、打官司,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请上好律师网www.haolvshi.com.cn
文章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字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相关文章推荐
根据原劳动部1995年5月12日《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无故
1、房租价格略微减一点,明确是否含税价。 2、日常维修费用归谁负责,约定清楚。零星小需求和小维修,
中国发布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参保人数陆续增加,基金不断扩大,更多人开始关注养老金最新政策,如养老金的波动和转移等相关信息,因此...
2008年1月1日后的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2008年1月1日前,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主要是依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对于单位或个人因某种原因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视为欠缴。欠缴月份无论全额欠缴还是部分欠
【国泰航空宣布裁员8500人】疫情冲击香港经济,失业率恶化至6.4%,是近16年来的新高。同时,香港国泰航空因大亏损今天(21日)宣布重组计...
遇到不合理竞业协议如何维权? 曾某是某软件公司的司机,入职时,曾某与公司其它所有员工一样跟公司签订
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的法律效力,补充条款一般约定哪些内容?相信大多数的劳动者在入职的时候都只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后续的工作中有很少一部分人涉及到签...
加载更多
大家都在搜
您可能关心的问题
更多 >劳动争议和解协议书
劳动仲裁授权委托书
国企高层劳动合同
电力企业集体劳动合同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协议
劳动合同书(无固定期限)
1、积极回复文字问律师且质量较好;
2、提供订单服务的数量及质量较高;
3、积极向“业界观点”板块投稿;
4、服务方黄页各项信息全面、完善。
专长: 劳动人事、公司经营、交通肇事、人身伤害、名誉及隐私、借款担保、消费者维权、财产损害、民事诉讼、刑事诉讼
专长: 企业合规、婚姻家庭、民事诉讼、商事仲裁、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消费者维权、劳动人事
专长: 婚姻家庭、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治安处罚、劳动人事、企业合规、借款担保、遗产继承
热门服务
智能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