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土地房产 > 法律指南 > 老公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我们共同还贷的,离婚怎么分?
随着房价的飞涨,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很多人的婚姻好像和房子是紧紧联系在一起的。
他们总是想尽办法能够和房子搭上边,这样在离婚的时候,也能获得应有的权益。
那对于婚前男方付首付的情况,离婚时如何分割?
下面信金国律师以一起案例带你深度分析!
案例简介:
2010年5月,韩梅梅和李雷登记结婚,但结婚没多久,就有一个自称与李雷同居多年的女子跑来吵闹,要求李雷赔偿10万元,这事给新婚的家庭罩上一层阴影。
2012年4月,儿子出生,但看似美满的家庭实际上已经出现裂缝了,夫妻两吵架越来越频繁,甚至出现了家庭暴力。
2013年7月底,韩梅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分割一半的房产,韩梅梅称,房子是她在婚前支付了首付5万元和李雷一起购买的,婚后和李雷一起付按揭还款。
据此她认为,房子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房子现在价值100万元,自己完全应该分得一半的房产,对方最起码应该按照房价的一半补偿她。
法院经审理了解到,房子购买时间为2007年9月,早于两人登记结婚的时间。房产登记的名字是李雷。
信金国律师分析: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讼争的房屋是被告李雷婚前签订的买卖合同,且户主登记在李雷名下,首付款为李雷首付,该房屋为李雷个人财产。
且该房屋的银行借款系李雷的个人债务,应由李雷承担偿还责任。至于原告韩梅梅主张其婚前出资购房款5万元,因无证据证明,法院没有认定。
婚后共同还款部分和相应增值部分,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由此可判定,房子所有权归李雷,但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和相应增值部分需要补偿给韩梅梅。
综上可得:男女双方离婚的时候,如果房子的首付是由男方支付的,结婚以后女方共同偿还贷款的这种情况,实际上还要结合房产证上的名字的。
如果房产证上仅仅登记的是男方一个人的名字,虽然理论上房子归属男方,但是对结婚以后女方偿还贷款的部分,需要由男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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