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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书面答复的两大证据功效,被征收人须重视!

时间:2020-07-1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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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土地征收维权活动中,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价值不言而喻:首先,政府信息公开是获取具体行政行为有关信息的重要来源。对于非公开政府信息,例如各类规划许可证、土地出让合同、政府报批文件与批复文件等。作出这些许可证、合同、文件的行为,便是符合《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可诉、具体的行政行为。律师需要通过展开政府信息公开程序,才能获得此类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信息,对症下药,进一步展开诉讼程序;其次,政府信息公开是计算起诉期限的起始点。因此,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能够起到重新计算起诉期限的作用,可以帮助委托人使本应由于超过起诉期限而归于失效的诉讼权利重获新生,这也是诉讼程序法保障行政相对人诉权的题中应有之义;再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也从某种程度上起到了对行政机关的督促作用。若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根本没有或无法提供相关政府信息予以佐证,则可以轻易的得出行政机关违法行政的结论,迫使行政机关放弃其作出违法的行政行为。

既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有上述诸多作用,委托人理应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和结果高度重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二十四条之规定,政府应对政府信息公开予以答复。笔者认为,此处“答复”应采取限缩解释,并取“书面答复”之意,概因政府信息内容通常较为丰富、严谨,同时为了保证信息公开行政行为的可查性与严谨性,信息公开答复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书面答复应当包括两项内容:(1)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2)被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实务中,部分政府部门对信息公开工作不够重视,流程存在瑕疵,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以口头、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前往指定地点自行复印、拷贝所需要的政府信息,而不以书面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这种信息公开程序看似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权利,但实际上存在诸多问题,极可能使政府信息公开的成果归于无效。

信息公开答复函虽然没有记载申请人所需要的政府信息,但其所载的其它内容却具有重要的证据价值。信息公开答复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文号信息;

(2)申请人姓名;

(3)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与申请事项;

(4)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信息:若存在相关信息,则通常会予以列明所包含的信息内容;若不存在相关信息,则会予以释明;若政府信息应当由其他部门予以公开或已转交到其他部门,则会告知对应部门;若由于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内部管理信息等原因不予公开,通常会予以释明;

(5)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的作出机构、作出时间与机构法人印章;

(6)其他政府信息公开机关认为必要的信息。

信息公开答复函的证据价值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一)证明获取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二)证明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具体来说:

(一)按照上文所述,政府信息公开是计算起诉期限的起始点。《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在行政机关本应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例如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在本应依法履行的公开程序上存在瑕疵或根本未予公开时,则信息公开答复函上所载明的信息公开时间,即是申请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的具体时间,行政案件的起诉和复议期限即以该信息公开时间开始起算,而不以涉案行政行为的作出时间或公告时间起算。

因此,信息公开答复函可以称为是开启行政诉讼程序的“沙漏的钥匙”。为了保证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无论行政机关是否公开政府信息,都应出具信息公开答复函或告知函,而不能简单的以口头、电话等形式,使行政行为无据可循。

(二)信息公开答复函中所载的答复信息(文中答复内容第(4)项),也是我们提起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诉讼的重要依据。答复信息中包含了政府信息不存在或不予公开的理由,若提起行政诉讼,则应抓住答复信息中列明的理由展开论点,政府部门也需要对该理由成立与否承担举证责任。例如:以“相关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拒绝公开,政府应举证证明其已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尽到合理检索的义务。若无法举证,便不能证明“相关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事实,政府将承担败诉的后果;又如,以“政府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内部管理信息等”理由不予公开,政府也需要对该信息属于不宜公开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信息公开答复函也可称为信息公开不作为行政诉讼的“放大镜”,透过信息公开答复函中的答复信息,可以清楚的辨别政府不予答复的理由能否成立,方便律师进一步开展信息公开程序,或提起相应的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信息公开答复函是值得各位被征收人予以高度重视的官方文件。从形式上看,它虽然仅是类似“告知书”性质的函件,但是其一方面提升了政府信息公开流程的规范程度,另一方面也为信息公开申请人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在明律师提醒大家,政府口头、电话告知您亲自前往政府部门索取相关信息公开文件,您也应要求政府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函,来保证自己所取得文件的可诉性;若政府以各种方式与理由,不提供信息公开答复函,您应做好相关录音,同时记录并保存好相关录音的获取时间或电话通话记录,以证明您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具体时间;若政府提供了信息公开答复函,但并未提供相应的政府信息,您可以根据信息公开答复函上的内容,向可能保存政府信息的单位申请公开,或提起不作为诉讼;而对于既不提供信息公开答复函,也不予进行信息公开的,那则是证据确凿的信息公开不作为行为,您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保障自身获取政府信息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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