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合同制度 > 政策法规 > 在单位负责人的办公室签署的合同就能构成表见代理吗?
涉案银行主要负责人李某某利用伪造的银行印章擅自以银行名义对外签订《资管计划受益权转让协议》,其行为除涉嫌犯罪外,在民事法律关系上亦属越权。虽然没有证据证明相对人对于李某某利用伪造的银行印章实施的犯罪行为事先知情或应当知情,但是其既不要求李某某出示董事会决议,也不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解,贸然在李某某办公室签订案涉《资管计划受益权转让协议》,说明其对李某某越权代表这一事实是应当知道的,无善意可言。据此认定该协议无效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例索引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案》【(2020)最高法民申6873号】
争议焦点
在单位负责人的办公室签署的合同就能构成表见代理吗?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原判决在查明案涉《资管计划受益权转让协议》是李某某与肖某等人勾结,使用伪造的衡水银行印章擅自以衡水银行名义对外签订等事实基础上,认定该协议无效,并无不当。在《资管计划受益权转让协议》被认定无效的情形下,原判决根据衡水银行和乌海银行双方过错程度,判令衡水银行对乌海银行的部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符合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不存在超出原告诉讼请求作出裁判的问题,亦不存在剥夺衡水银行辩论权的问题。衡水银行申请再审称原判决程序违法,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原审已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李某某利用伪造的衡水银行印章擅自以衡水银行名义对外签订《资管计划受益权转让协议》,其行为除涉嫌犯罪外,在民事法律关系上亦属越权。虽然没有证据证明乌海银行对于李某某利用伪造的衡水银行印章实施的犯罪行为事先知情或应当知情,但是乌海银行既不要求李某某出示董事会决议,也不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解,贸然在李某某办公室签订案涉《资管计划受益权转让协议》,说明其对李某某越权代表这一事实是应当知道的,无善意可言。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签订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易言之,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签订合同的,该代表行为对法人无效,亦即所签订的合同对法人不发生效力。在本案中,作为《资管计划受益权转让协议》相对人的乌海银行应当知道李某某超越权限,原判决据此认定该协议无效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声明:
1、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请发送邮件至:kefu@haolvshi.com.cn ,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
2、本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3、好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人工智能法律,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找律师、写合同、打官司,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请上好律师网www.haolvshi.com.cn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凭据,是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
在销售型企业进行大规模产品采购的时候,为了防止供应方不发货或者延迟发货,一般都会签订一份订货合同,来保障双方的权益。那么订货合同应该包括哪些...
随着中国经济发展,收入提高,中国影视市场已成为仅次于美国市场的全球第二大电影市场,影视项目具有退出期短,收益性高等特点,因此成为投资市场眼中...
居间协议又称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的基础是委托合同,那么居间...
违约责任是指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一般在合同里面都会有关...
根据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相关规定,铁路在建设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包括:
预约合同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 最高院司法观点集成:预约合同违约方应承担脚
加载更多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