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合同制度 > 典型案例 > 房屋买卖一方违约,中介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房屋买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是否可以要求中介对违约方的违约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呢?对此,以下的一则案例做出了回答。
案例
(2020)鄂0506民初1878号 胡玉玲、易洲等与易少林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23日,原告胡玉玲、易洲(买方)与被告易少林、吴丙霞(卖方),被告湖北聚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馨港分公司(居间方)签订《房屋居间买卖合同》,其中。合同约定:卖方将房屋出卖给买方,售价605000元,定金25000元,买方支付首付款170000元以方便居间方解除银行抵押贷款等。(法律咨询,请添加微信:liulinglvshi)
同年10月29日,易洲与易少林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对房屋价格、违约金等进行了约定。
以上合同签订后,胡玉玲、易洲依约向易少林、吴丙霞支付了170000元购房首付款,易少林、吴丙霞将该款项交给了聚搜公司,聚搜公司却未将该款项用于结清贷款,导致案涉房屋无法解除抵押,不能过户交易。
另,胡玉玲、易洲向易少林、吴丙霞支付25000元定金,实际向聚搜公司支付了26000元居间服务费。
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等规定,判决:1、解除《房屋居间买卖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2、易少林、吴丙霞返还胡玉玲、易洲首付款170000元和定金25000元,共计195000元;3、聚搜公司返还胡玉玲、易洲居间服务费26000元。
裁判理由
第一,由于聚搜公司未将首付款17000元用于结清房屋贷款,导致房屋担保物权无法涤除,不能过户交易,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案涉《房屋居间买卖合同》与《房屋买卖合同》应当依法解除。(法律咨询,请添加微信:liulinglvshi)
第二,关于被告易少林、吴丙霞、聚搜馨港分公司是否应对购房首付款、居间服务费、双倍定金等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问题。首先,解除合同后,胡玉玲、易洲依要求易少林、吴丙霞返还购房首付款符合法律规定。关于胡玉玲、易洲要求聚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本案中,胡玉玲、易洲与聚搜公司之间就购房首付款并无约定,其请求聚搜公司对购房首付款承担连带返还责任,无法律依据,也无合同依据。其次,由于聚搜公司在收到易少林、吴丙霞交付的购房首付款后,没有用于结清银行贷款,导致购房目的无法实现,聚搜公司存在过错,应当返还居间服务费26000元。而被告易少林、吴丙霞是卖方,并非合同约定的提供居间服务的中介组织,也未收取该居间服务费,不应对居间服务费承担连带返还责任。最后,鉴于易少林、吴丙霞作为普通购房者,缺乏购房知识,才将首付款交给聚搜公司,确定易少林、吴丙霞返还胡玉玲、易洲定金25000元。因聚搜公司未收取定金,不支持其要求聚搜公司连带返还双倍定金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合同具有相对性,承担违约责任的一方是合同的当事方。中介不是合同的当事方,不应对买卖一方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次,如文中所述,《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已经明确规定,连带责任需要有法律明确规定或者由当事人约定,而中介是否需要对买卖一方的违约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既无法律规定也无合同约定,因此,买卖双方中任何一方均无权要求中介对一方的违约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相应的,买卖双方分别与中介成立居间服务关系,中介向买卖一方收取居间服务费用,买卖一方无权要求任何一方对中介应当返还的居间服务费用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最后,提醒所有的购房者注意:在与中介签署居间服务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中介应当履行的义务范围、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赔偿责任等,以最大限度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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