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劳动人事 > 法律指南 > 诈骗罪、盗窃罪是否要求行为人知道财物的实际价值?
实践远比纸上的法律复杂,最近发生的一个盗窃案网上争议巨大。因为涉案财物的实际价值远高于行为人或普通人认知的价值,应当如何定罪量刑?
有人认为,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以行为人认识到的财物价值数额定罪量刑才公平。但这似乎对被害人来说欠缺公平,因为他损失的财物不能按实际价值损失来计算。
其实,这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而是一个复杂的刑法理论问题,需要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才能断定是非。根据刑法理论,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行为对象是财物而予以盗窃、诈骗,就认定行为人对财物的价值认知有概括的故意,对财物价值大小不需要行为人有明确具体的认识,否则任何人都可以以不知财物实际价值而逃避制裁。
另外,不知具体价值、实际价值而按实际价值定罪处罚的,并不违反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因为刑法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只针对在不同犯罪构成之间而适用的,比如误把枪支当做普通财物而盗窃的,这个就需要对枪支有明确认知才构成盗窃枪支罪。在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内,不存在主客观不相统一的问题,因为都涵括在概括的故意范围之内。
当然,因为行为人确实不知具体价值,在主观恶性上要低于知道具体价值的人,在量刑上可酌定从轻,但在量刑档次上不能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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