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劳动人事 > 劳动合同 > 女子拒绝下班后应酬被辞退,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随意解除合同?
【女子拒绝下班后应酬被辞退】2月14日,重庆的小刘入职一家公司,主要工作是处理日常行政和人事事务,其中包括日常接待工作。2月28日,公司负责人要求小刘下班后一起去宴请客户。小刘认为自己的工作职责并不包括这一项,因此拒绝。没想到,公司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辞退了她,入职半个月来的工资报酬也没有支付。(据3月7日光明网)
现在,小刘已经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投诉,相信会有公正的处理结果。
网友热评:
1. 凭什么员工要帮老板去应酬?不应该是老板亲自上吗?我觉得应该去劳动局仲裁这家公司。
2. 工作不是生活的全部,如果公司觉得工作内容集中在下班时间,管理层就自己调整工作时间。 领工资是我的权利,上班是我的义务,但加班不是我的义务。
3. 时代不同了,新一代只认法律规定的条款和合同的白字黑字,其余都是没义务。
4. 就这样的公司不去也罢,谁家媳妇晚上下班后陪客户?
5. 试用期给辞退没啥办法,但是之前的工资不结直接劳动仲裁就得了,要不是试用期还能多拿点赔偿金可惜了。
今日学法:
1.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随意解除合同?
试用期指的是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应该是先有劳动合同,再有试用期,而不是先有试用期,再有劳动合同。政府推荐的标准版本劳动合同,如果签订劳动合同是三年,前面三个月为试用期。所以,试用期是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里面的,而并没有单独的试用期。如果签单独的试用期合同,在法律上的定性是属于劳动合同,即正式的劳动合同。 因此,即便在试用期,单位也不能够随便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或者没有任意解除权。如果试用期要解除一个员工,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要证明员工不符合当时的录用条件。如果单位没有这方面的考核就随便解除,这不仅是不合法的,而且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2.试用期的意义又是什么呢?
试用期实际上是双方之间相互建立信任过程或者单位对员工有一个考核阶段。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一年的劳动合同有一个月的试用期,签三年以下的劳动合同有两个月的试用期,签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可以有六个月的试用期。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里,而不是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外,先试用再签劳动合同,不是这样的。试用期的目的是单位对员工进行考察,比如一个月、三个月还是六个月,考核以后,就根据当时的录用条件来评分。这就要有明确的考核结果,认为员工不符合某一个条件,比如有的劳动者为了应聘,隐瞒自己的学历,单位要求招一名研究生,可6个月的用工以后单位调查发现其只是一个专科生。这种情况,在试用期内解除员工肯定是合法的。因为,其的确不符合录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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