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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权益有哪些?怎么保护女职工特殊劳动权益?由于女性自身生理特点和心理素质、社会角色等各方面的原因,我们经常能看到女职工的权益受侵害现象,特别是"二胎"政策放开之后,非公企业女职工面临的情况和问题更为复杂。为此在具体的劳动从事中,我国法律对于女职工也给予了更多的保护,接下来小编带大家详细了解一下!
女性在求职、提拔时容易被区别对待,职场女性在是否生育孩子、生完孩子再入职时面临不少难题,也有大龄女职工面临被辞退或被迫提前退休的压力
● 造成女职工劳动权益受损的原因并非法律规定缺位,而是这些法律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一方面,相应的惩罚措施疲软,目前仅停留在责令整改层面,无法有效约束企业;另一方面,相对于劳动者,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业依然处于强势地位,在考虑用工成本的前提下往往选择放弃女职工
● 国家应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并制定与实际情况相适应的育儿制度;用工单位应遵守法律规定保障女职工的合法利益;女职工应富有责任心,在怀孕或生育期间尽量完成自身可承担的工作;女职工家庭也应在育儿期间给予支持和帮助
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宪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浙江省相继修改了《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在确立女性享有与男性相同的平等就业、同工同酬、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等一般劳动权的同时,基于女职工特殊的生理和孕育后代的特殊社会职责形成了对女职工劳动禁忌、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生育待遇等特殊权益的保护。
女职工劳动权益有哪些?
宪法第48条规定妇女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社会上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在对劳动者和工作人员进行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孕妇在工作时间进行产前检查,是否按病假、事假处理?能以此为由克扣工资吗?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因此也就不能扣工资。
用人单位可否辞退怀孕的妇女?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和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劳动法中对于女职工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国务院审议通过了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殊规定,其更加详细的对女职工的劳动权益等做出了规定。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据以下四种理由,在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1)因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不能胜任原工作且经调岗后仍不能胜任新工作;
(3)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且无法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
(4)公司裁员。
怎么保护女职工特殊劳动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章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主要内容是: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6)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7)女职工依法享有生育保险。
综上可知,由于女性有孕期、产期、哺乳期这三期,而在这三期期间,一般是不允许用人单位安排过重的工作。此外,我国劳动法针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也做了相应的保护规定,其中涵盖了一些女性所禁忌从事的劳动。
以上是内容“女职工劳动权益有哪些?怎么保护女职工特殊劳动权益”的相关信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女性在社会生产过程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女职工的权益保护不仅关系到社会稳定,而且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更是一个国家文明和进步的体现。想了解更多劳动人事的相关知识请关注好律师网劳动人事法律专题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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