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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研究

时间:2019-09-06 08:57:08 来源: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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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是指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而导致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无法享受养老保险金所产生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从上述司法解释可见,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金损失,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手续;(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养老保险手续;(三)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一、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受案范围问题。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虽然确定了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但人民法院并未将所有社会保险争议不加区别的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由于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对于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保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并未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比如: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不足,劳动者的养老保险待遇客观上也有损失,但该类型争议尚未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现阶段人民法院仅受理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纠纷。

二、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仲裁时效问题。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由于劳动者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因而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仲裁时效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日起开始计算,在一年内均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不能补办养老保险手续的举证责任问题。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养老保险手续是劳动者主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条件之一。具体到个案而言,能否补办养老保险手续?举证责任分配给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

(1)、主流观点认为,对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否补办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从上述法律、法规可见,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若能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补办。如果用人单位辩称可以补办,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在此情况下法院可确认劳动者的养老保险手续无法补办的事实。

(2)、也有法院认为,不能补办养老保险手续的举证责任由劳动者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笔者认为,由劳动者来承担举证责任,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这是一种机械的司法,忽视了劳动者举证能力较弱的客观事实。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劳动者如何收集不能补办养老保险手续的证据呢?可在提起仲裁或诉讼之前走一个信访程序。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劳动者可以用特快专递给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或其二级机构即劳动保障监察大(支)队负责人写投诉信,要求责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办养老保险手续。上述单位会在法定期限内给劳动者作出书面答复。若未及时答复,可向当地纪委投诉其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通过上述程序,劳动者获得书面答复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劳动者进行信访投诉是“醉翁之意不在酒”,目的是取得不能补办养老保险手续的证据。

(3)、也有法院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否补办的事实可由法院依职权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调查取证予以查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由人民法院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函,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人民法院出具证明材料;或者由人民法院派工作人员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一份调查笔录。

四、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赔偿标准问题

鉴于社会保险损失核算的复杂性以及损失的不确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并未明确损失的确定标准和具体赔偿标准。每个地方的法院关于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计算方法均不一样,以湖南、重庆、海南为例,司法实践中主要有如下几种典型判法:

(1)、将用人单位应当补缴的养老保险费,视为劳动者的损失,以此为据确定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赔偿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全部赔偿是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即违法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依据,予以全部赔偿。但鉴于社会保险损失核算的复杂性以及损失的不确定性,在社会保险保损失难以明确核算的情况下,参照民事法律的一般原则,将损失范围确定为未履行法定义务一方因此而减少的支出,即用人单位因此获得的利益,将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而获得的利益间接确定劳动者的损失,以此为据确定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的标准。

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属于因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给劳动者造成的财产损失。因而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也是一种可行的办法,较为公允。

(2)、以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当地的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根据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折算出每月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金额,由用人单位按此金额自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起按月支付至劳动者死亡时止。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见,必须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劳动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因而,在计算劳动者每月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金额时用应当缴养老保险年数除以15年,根据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比例,酌定用人单位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假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为2371元,劳动者在单位上班5年未社保费,那么劳动者每月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为:

5年/15年×2371元/月×70%=553.23元/月。

上述判法可概括为:如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年限满15年的,则参照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年当地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的70%确定劳动者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按月赔付;如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不满15年的,则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除以15年,再乘以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年当地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的70%确定劳动者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按月赔付。

(3)、以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当地的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结合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以及本区域人口平均寿命,确定其养老金损失,采取一次性赔偿的方式。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假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为2371元,劳动者在单位上班5年未社保费,60岁退休,本区域人口平均寿命75岁,那么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为:

2371元/月×12月×5年/15年×15年=142260元。

目前,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纠纷“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十分普遍,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用人单位的生存发展。最高人民法院要针对审判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定司法解释或公布指导性案例,努力实现裁判标准的统一,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尊严。

作者: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颜忠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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