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劳动人事 > 法律指南 > 以欺诈方式卖高价保健品就是诈骗犯罪?
部分保健品销售人员虚构其保健品有预防或治疗“三高”(指血糖、血脂、血压高)的功能,有预防或治疗心脑血管方面的功能,这显然是夸大宣传、虚假宣传了,将保健品当准药品来卖了,而且售价远高于采购价。
但这种行为是否就构成诈骗犯罪了呢?我认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确实是正规、合格的保健品,公司又有销售保健品的资质,即便销售人员有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的行为,那也是民事欺诈与行政处罚的范畴,其还是提供了一定的对价服务,完全不同于空手套白狼、没提供任何对价服务的“虚假交易式”的诈骗行为。
不能以为售价高就片面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不能将“营利”的目的等同于诈骗犯罪的非法占有之目的。当然这种营利可能是非法营利,违反的是民事法律与行政法律,属于民事法律与行政法律规制的范畴,但并没有违反刑事法律。
如果销售的所谓保健品是“三无”产品,又冒充医学专家、科室主任,冒充药品功能去销售的,这种情形下交易形同虚设,没有任何对价,属于空手套白狼式的诈骗,应当以诈骗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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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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