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劳动人事 > 法律指南 > 未成年人溺亡谁来担责律师:监护责任是第一位的
律师认为:保护责任不等于监护责任和过错责任,监护责任是第一位的
商城县水库边上立着禁止游泳的标识牌
发现大部分省辖市都已经或正在制订预防未成年人溺亡的相关措施和责任追究制度。如,对全市所有大、中、小型水库和坑、塘、堰、坝等水域落实专人看管和巡查,设置防溺安全警示标识、防护设施,对留守儿童、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服刑人员子女、单亲家庭或父母双亡子女等进行登记造册,在大、中、小型水库等危险水域的关键部位,配置公共的、方便易取的救生设备如救生圈等。
采访中,有群众质疑:这些措施能否有效杜绝未成年人溺亡?如果能,为什么不早些出台?这些预防措施,以前政府能做却未做,算不算不作为?过去孩子们的溺亡,算不算政府的责任?
对此,相关人士有不同的意见。
一名不愿具名的乡长说:政府和有关部门确有保护未成年人安全的责任。虽然有难度,但我们正在努力探索,争取早日形成科学的多部门联动机制,更多地体现政府的责任和担当。
罗山县常年在农村基层小学工作的一名校长说:预防未成年人溺亡,是社会共同的责任。就教育部门而言,主要任务是宣传、教育。说实话,我们校长、老师对学生及家长的教育及提醒,平时都已做过很多,到了夏天几乎天天警示教育。信阳市里文件中的“10天召集学生返校集中教育一次的要求”没有结合学生实际,许多学生放假后都到外地与父母团聚,无法返校,更无法让居委会提供证明。这些孩子如果在外地出现意外,难道要学校承担责任吗?
教育界更多的受访者认为:假期孩子的安全应由家长监管。
研究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律师鲁义刚认为:保护未成年人,政府、社会、学校、家庭、监护人等,都有相应的责任。但保护责任不等于监护责任和过错责任,监护责任是第一位的,与河湖坑塘等水体设施有关的企业、部门的防范、提醒、巡查义务和责任是第二位的。政府的责任,在于政治上的高度重视,组织上完备得力,宣传上常态、到位,追责上及时、公平、严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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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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