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劳动人事 > 劳动争议 > 试用期长度可以任意设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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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 第九条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后对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内容的变更达成一致意见时,必须达成变更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任何口头形式达成的变更协议都是无效的。...
【马云将从软银董事会辞职】随着年龄的增长和精力的衰减,大部分企业的领导人会在适当的时机选择退休,然后去做一些自己喜欢的事情,2019年阿里巴...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对于符合条件的...
提起医保有道“选择题”一定绕不开:单位给买的是哪一种?个人参保该是哪一种?老百姓过去说的“新农合”又属于哪一种?“新农合”已经是过去式的叫法...
答:此时法院不应予以采信。同理,被告的确定问题也是如此,原告通常把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
经济补偿的支付年限主要是为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但同时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如存在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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