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劳动人事 > 劳动合同 > 代理农民工讨薪案的女律师被捕,分包转包情形下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义务
【代理农民工讨薪案的女律师被捕】案件概述:米某和陈某是某工程的包工头,他们已经垫付给了农民工工资,但他们谎称农民工工资未付,向总承包方要起诉要钱,恰恰是女律师高丙芳代理了这件案件。
目前高丙芳被逮捕,马上被公诉。公诉方认为她明明知道农民工的工资已付清,依然和包工头米某和陈某提供虚假证据,以农民工工资未付清起诉总承包方,构成虚假诉讼罪。
如果虚假诉讼罪成立,高丙芳或面临3到7年的有期徒刑。然而高丙芳律师坚持称她并不知情农民工工资已付清,她只是受到包工头米某和陈某委托,所以她无罪。

网友热评:
1.说白了,包工头给农民工结了工资,但是上级单位不给包工头结账,包工头挟农民工之势,想结工程款,过程造假是肯定的,但是包工头不是人啊?为啥不给人家结账,要是按时结账,包工头去费那劲干啥,明明是不好的制度把好人逼成了坏人。
2. 但问题是总承包方并没有付给包工头的工资钱,这个怎么处理?
3. 包工头心太软,太善良,太有大爱,忘记自己身在何处,今后注意安全就是了。
4. 恶意讨薪之后,又出了虚假诉讼,是不是以后农民工只能日结工资了。
5. 包工头以后与民工的合同应该这样签,工资501元/天,其中1元需收到工程款后支付。
法律知识: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通过上面可知,如何规范建设工程领域分包或转包情形下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转包)单位的农民工管理责任和工资支付责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了分包单位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直接责任,规定了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的监督责任,同时规定了分包和转包两种情形下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先行清偿责任。在存在分包情形下,分包单位作为合法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由分包单位承担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的直接责任,也是工资支付市场主体负责原则的体现。施工总承包单位对于分包单位资格审查和分包合同的履行都具有监督管理责任,对分包单位工程价量的结算款项支付具有控制优势,分包单位抗风险能力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能力相对施工总承包单位较弱,因此,《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先行清偿责任,这既是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督责任的具体落实,从法律制度层面上也有利于保障被拖欠农民工工资得到及时足额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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