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劳动人事 > 法律指南 > 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应履行怎样的程序?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在劳动者没有过错或者只有轻微过错但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履行了特定的程序后,有权不经过劳动者同意就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可视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试用期满后,不能胜任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如果劳动者经过一定时间的培训仍不能胜任原约定的工作,或者对重新安排的工作也不能胜任,说明劳动者缺乏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即使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也不能直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应当履行特定程序,例如,应当先对其进行培训或调整岗位,待仍不能胜任工作时,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使其做好准备寻找新工作。如不履行此程序,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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