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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一男教师加班时用餐猝死,人社局四次认定不属工伤

时间:2020-12-25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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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山西稷山县一90后男教师暑期加班吃午饭时猝死,工伤认定一波三折。今日(8月5日),记者从稷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稷山县人社局”)及死者家属处获知,该局三次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分别被政府行政复议、临猗县法院和运城中院撤销,第四次依然认定不属工伤,理由为“非工作时间,未在岗位上遇故身亡”。校方称,需工伤认定,才能予以赔偿。

稷山县人社局4次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发当日曾致电自己妻子“不舒服”
段晓康1990年出生,2014年7月,毕业于运城学院数学应用专业,本科文凭。2015年7月,他参加稷山县教育局教师招聘考试,成为一名在编教师,后被分配在稷山县太阳中心校董家庄学校工作。2016年9月,轮岗交流到稷山县城区中心校南街小学任教。
据临猗县法院2018年9月27日出具的行政判决书显示,2017年1月21日寒假期间,因均衡验收工作,稷山县城区中心校抽调段晓康等11名教师,到该单位加班。中午加班教师被安排在学校附近一家餐厅吃午餐,就餐过程中,段晓康于12时50分左右,突然发病倒地,随后120将段晓康送往稷山县人民医院急救,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原因:心源性猝死。
稷山县城区中心校于事发后的2017年1月21日,曾向稷山县人社局申请认定“段晓康同志工伤事故”。
校方出具的申请书显示,为了按时完成学校工作,该校统一安排几位教师一起吃饭。到店约10分钟后,刚吃不久,同餐的三位教师发现段晓康突然面色不好,捂住肚子,急忙叫人,同行人员紧急上去扶住他,同时立即拨打120。在医院急诊室抢救治疗一个多小时,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今日,家属告诉记者,其实放假前,段晓康就曾向妻子表明自己过累,身体状况欠佳。
家属提供的一份通话记录单显示,事发当天,段晓康曾给妻子打过电话,说感觉不舒服。判决书显示,此外,亦有短信证明段晓康死亡与加班有关。手机用户信息两份证明,手机号所有人系段晓康及妻子。
2017年1月26日,稷山县人社局出具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称经调查核实,段晓康突发疾病死亡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视同工伤范围,所以不予认定为视同工伤。

死者生前照片。受访者供图
人社局三次不予认定工伤均被撤销
段晓康的表哥李凯峰(化名)告诉记者,表弟段晓康是舅舅家的孩子,姐弟姊妹三人,父母都是农民。27岁去世时,段晓康刚工作两年,刚结婚不久。
事故发生后,段晓康家属向稷山县人社局申请进行工伤鉴定,希望获得赔偿,但稷山县人社局先后三次分别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人家认定了,才能赔偿”,上周五(8月2日),段晓康轮岗执教的小学——稷山县城区中心校所辖南街小学一工作人员称,段晓康原学校与轮岗执教的学校在事发后都很配合,认同段晓康是因工伤去世,但要进行赔偿,需要人社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记者梳理三次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发现,此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围绕在段晓康是不是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死亡情形是否属于工伤。
庭审时,稷山县人社局辩称,因加班时间是在8时至12时、14时至18时,下班后段晓康等人到餐馆吃饭,因此段晓康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人社局还认为,吃饭与履行工作职责没有任何关系,而且段晓康死亡原因是突发疾病而不是受到伤害。
临猗县法院判决书显示,前两次不予认定后,分别被临猗县法院和稷山县政府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予以撤销。
法院认为,稷山县人社局第三次理应依法履责,查明事实,依照法定程序,做出公平、公正的决定,但从家属提起诉讼到庭审结束,人社局没有提交任何重新调查后关于段晓康加班、吃饭、死亡一系列事实方面的相关证据,及第三人和段晓康家属为段晓康申请工伤的相关证据材料。人社局仅提供了三份关于报销加班餐餐费的相关证据。
判决书指出,人社局第三次出具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均未对事实进行查明,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最终,撤销了稷山县人社局作出的相关行政认定,责令该局对段晓康死亡情况是否属于工伤重新作出认定。

运城中院于今年2月28日二审驳回了稷山县人社局的上诉,维持临猗县法院的判决。受访者供图
二审驳回人社局上诉第四次不予认定
2018年9月27日,临猗县法院撤销了稷山县人社局第三次作出的不予认定决定书。经过三次撤销,段晓康的家属以为人社局会履行判决,但让他们没想到的是,稷山县人社局就该判决结果,提出上诉。
至此,此案进入二审程序。今年2月28日,运城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行政判决,该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人社局第三次工伤认定,未查明因工作原因的事实,亦未提交证据,故该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最终,运城中院二审驳回了稷山县人社局的上诉,维持临猗县法院的判决。诉讼费由人社局负担。2019年6月17日,稷山县人社局又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号)。
稷山县政府亦曾就人社局不予认定结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提到,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在因加班用工作餐时间突发疾病身亡也属于“三工”(指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合理延伸范围,将该情形认定为工伤,有利于维护职工及其亲属的合法利益。段晓康等人是在放假期间加班加点工作,作息时间并不像正常工作条件下稳定有序,学校安排加班教师吃工作餐是因工作原因而延伸的工作行为。
李凯峰告诉记者,针对第四次不予认定的决定,“我们有两个月内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六个月内可以重新起诉,现在没有勇气继续耗下去,一家人很苦恼。

律师称应当认定为工伤
王律师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稷山县人社局应当认定段晓康的死亡情形属于工伤。
这一案件中最大的争议,即稷山县人社局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可视为工伤。而段晓康当时是在中午吃饭的时间突发疾病的,所以不属于工作时间,而且突发疾病的地点为饭店,并非工作岗位。因此,不能认定其为工伤。
对此,王律师发出疑问,难道教师只能在讲台上受伤或者突发疾病死亡才算工伤?下了讲台就不属于工作岗位?“这充分反映出执法者对于政策、法律的掌握不够精准、熟练,业务水平亟待提高。”
结合多年的工作经验,王律师举例说,职工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出差途中突发心脏病死亡、工地上干完活宿舍内休息时心脏病发身亡等等情况,在现实中都认定为工伤。按照稷山县人社局的逻辑,这些工伤认定岂不是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
“这并不是一个复杂的案件,原则上来说,一般都不会走到诉讼程序,更何况这个官司还打了这么多次。真是匪夷所思。”王律师对此表示很不理解。
法官称法院可采取措施
《法制日报》记者调查发现,根据相关规定,工伤认定只能由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认定。
回归到本案,段晓康的工伤认定只能由稷山县人社局认定,当事人不能向其他县区人社部门或越级向运城市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那么,如果稷山县人社局对段晓康死亡不予认定工伤,段晓康工伤认定是否就一直无果?
“如果法院有完整证据认为段晓康构成工伤,可以在判决人社部门撤销原认定的同时要求人社部门认定其工伤。”山西一位从事行政审判多年的法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对于稷山县人社局的行为,这位法官告诉记者,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这就是说,如果被告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必须提交新的证据或理由。具体到本案,人社部门在法院判决后仍然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必须有新的证据或理由。”这位法官说道。
但是,记者发现,稷山县人社局每次重新作出认定基本都没有提交新的证据事实或理由。
对于稷山县人社局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是否有进一步措施?
这位法官告诉记者,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对此行为已经有了明确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可以根据此规定对行政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这位法官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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