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劳动人事 > 典型案例 > 被行政拘留,单位能否以旷工为由开除?
盛某某于2012年10月9日进入高榕公司处工作,任保安一职。双方于2018年10月9日签订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10月9日至2021年10月8日止,2019年6月2日晚上19时30分左右,由于盛某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盛某某行政拘留6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执行期限为2019年7月10日至2019年7月16日。同年7月10日,盛某某联系其同事方某让其帮忙顶班,但高榕公司不予同意。
同年7月16日,高榕公司送达日常考核管理表给盛某某,该表上载明由于盛某某符合《日常考核奖惩管理规定》(系员工手册内容)第7.4条第11点规定“累计旷工5天(含)以上或连续旷工3天(含)者”及第7.4条第20点规定“在公司服务期间,受到刑事处分者”给予辞退处罚。
仲裁观点 2019年8月16日,盛某某向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奉贤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高榕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4,720.12元。 2019年9月17日奉贤区仲裁委作出裁决,由高榕公司支付盛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8,304.08元。 因高榕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遂诉至原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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