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劳动人事 > 劳动关系 > 个人之间因提供劳务发生侵权责任的认定
陈某某向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起诉称:2020年4月22日,被告张某某雇佣原告陈某某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拆迁大棚,在工作时发生意外,导致原告受伤。双方就赔偿费用问题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陈某某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1029.5元;本案诉讼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张某某辩称,2020年4月22日,被告在劳务市场招聘钢结构施工人员,原告不具备该项操作能力,原告在雇佣期间受伤属实,由于原告无操作经验,不按操作规范导致发生事故,其存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自己的过错责任,原告诉求金额偏高,应当重新计算,被告愿意按照损失总额的60%赔偿原告,应扣除已垫付的10200元。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22日,张某某雇佣陈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拆迁大棚,陈某某在拆迁大棚过程中意外掉落,导致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某将陈某某送到义堂镇医院做复位治疗,后到临沂市人民医院急诊做复位,最后在临沂商城医院住院治疗12天,共支付住院医疗费5278.9元,陈某某出院后,后续检查费916元,以上共计6194.9元。张某某为其垫付住院费4600元,陈某某住院期间由其妻子张学芳护理。陈某某与张学芳为农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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