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劳动人事 > 劳动争议 > 打工人离职后,竟被前老板发短视频辱骂?赔偿!
与员工产生矛盾心怀不满,就在社交平台上辱骂员工?
近日,上高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离职员工名誉权的案件。

(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2023年3月,刘某从甲公司离职,因解除劳动关系等问题与甲公司产生纠纷,刘某遂向上高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对刘某在甲公司工作期间的行为不满,于2023年12月在某短视频社交平台上连续发布5个掺杂对刘某不良评价的视频。
刘某从朋友口中得知罗某在公开平台发布视频的行为后,对相关视频进行录屏。为保护自身名誉权,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罗某赔偿其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虽辩称其发布的视频并非原始视频,存在剪辑、AI技术换脸的可能,但罗某未提供原始视频,不能证明视频内容遭受篡改;反之,刘某对视频的来源有合理解释,并有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法院对视频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另外,罗某的行为足以引发公众对刘某产生负面认识和降低其社会评价,在一定范围内对刘某的名誉造成恶劣影响。结合罗某的侵权程度,法院依法判决罗某赔偿刘某5000元,并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发布对刘某的道歉信。该案判决后,双方未上诉,该案已生效。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法官提醒
在网上发布不当言论,诋毁他人名誉,不但不能解决矛盾,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们要以合法的途径,表达自身诉求,共同维护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综合宜春中院、上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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