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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用工常见的风险有哪些?如何预防这些风险的发生?随着企业生产经营的不断扩大,劳动用人的需求也会不断扩大,那么相应的用人风险也会不断提高,比如说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保,未能及时与新加入的员工签署劳动合同等情形,那么企业在用工过程中常见的风险有哪些?用人单位又应当如何去防范这些风险的发生呢?
劳动用工中常见的风险
1、不签订或者不续签劳动合同
2008年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首次做出了“工作满一个月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
虽然很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主早就有所了解此项规定,但是他们不知道合同期满未及时续签或者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也同样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很多企业以为不签劳动合同就可以随时解雇员工,不需要给员工上社会保险,劳动者没有劳动关系的证据就可以避免法律责任,所以都不愿意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只要员工能证明自己和企业存在劳动关系,那么企业几乎百之百的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劳动合同“遗失”或非员工本人签名导致企业无法证明签定过劳动合同。这些企业虽然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由于其公司管理不严,导致劳动合同“遗失”或者劳动合同签名非员工本人签订。当员工向企业主张双倍工资差额时,企业无法证明已经事实上签过了劳动合同,从而导致败诉的后果。
还有就是,在公司实际运作过程中,经常存在“员工在其他公司缴纳社保,不愿意签署劳动合同”、“部分农村务工人员不愿意签署劳动合同”等实际情况,面对这种特殊情况,公司往往选择了不签署劳动合同的做法。
2、规章制度未经过民主程序或者未公示告知员工
很多企业为了规范员工的行为,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但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规章制度需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经过公示方能对员工生效。那么什么叫民主程序呢?很多中小企业因为人员少,内部机构简单,导致这类企业不会召开职工大会,那么其制定的规章制度就存在程序性的问题。
当这类企业援引未经过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公示的规章制度与员工解除合同时,在劳动纠纷中就会因为该规章制度未公示而不被劳动仲裁委或法院认可。
3、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其他文书未送达员工
企业在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后,常常因为员工已经离开了企业或者当面送达给员工时被拒收,就没有采取其他措施向员工送达并保留送达的证据。根据民法的一般原则,意思表示要送达才发生效力,所以未送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即未发生法律效力。
所以当企业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作为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的证据时,只要员工否认收到了或者知晓了该决定,企业又无法举证证明员工收到了或者知晓了该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即会因为该决定没有送达而不予认可。同理,其他的企业需要告知员工的各类通知文件如没有送达员工,同样不会被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认可。
4、考勤记录未经员工签字确认
很多企业都在公司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里一般都规定了员工旷工或经常迟到早退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但由于很多企业的考勤记录是电子打卡没有签字或者只有负责考勤人员的签字,却没有员工的签字确认。由于该证据极易被伪造或篡改,所以一旦员工不认可该考勤的真实性,这种考勤记录就无法作为证据使用,从而使企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没有事实依据而被认定为违法。
5、以不能胜任工作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不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企业可以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而企业常常容易在适用该条款解除劳动合同时,忽略了法条还规定了一个前置程序条件即: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是适用的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不满足这个前提就会被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同理,当时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也存在一个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不能达成一致的前提,如果用人单位未履行该前置程序,同样会被认定为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6、企业随意放弃对员工竞业限制的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第九条的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已经开始履行了竞业限制协议,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企业认为没有必要再对员工进行限制了,那么用人单位应当通知员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并且对员工已经履行竞业限制协议部分仍然要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如果员工提出要求,用人单位还需额外再支付3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反之,如果员工在离职之前,用人单位提前通知该员工今后离职后无需履行竞业限制协议,那么员工确认离职后不受任何就业限制的,用人单位就无需再支付该员工任何竞业限制补偿金。
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防控措施
1.先订合同后用工
请您务必树立先订合同后用工的观念,最迟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也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合同。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请保留向劳动者送达要求签订合同通知书等相关证据,以免劳动者不愿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又事后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2.明确严重违纪、量化重大损害情况
企业在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情况下有单方解除权,为确保您正确行使权利,建议您在企业的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中对严重违纪、重大损害等情形作出明确量化的规定,同时注意保留职工严重违纪、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害、严重影响的事实依据,以便发生争议时举证。
3.解雇需有法定理由
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终止时,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形及程序解除或终止,并应当依法及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请您注意遵守该项义务,否则将面临加付50%至100%、甚至二倍经济补偿金的惩罚的风险。
4.善用综合计时和不定时
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工作的,应支付加班工资。对由于工作性质、工作岗位的特点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建议您及时申请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批。同时注意保留经劳动者确认的考勤记录,以免在对加班事实发生争议时出现举证困难。
以上就是关于“劳动用工的常见风险和防范措施”的相关解读,想了解更多劳动人事的相关知识请关注好律师网劳动人事法律专题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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