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劳动人事 > 法律指南 > 劳动者因工负伤,终止劳动合同时公司是否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案例来源: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6年6月1日通过社会招聘进入本市某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张某每月工资、津贴等劳动报酬。2018年5月底,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再与其续签合同,书面通知张某终止劳动合同,并在3天之内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在办理离职手续的过程中,张某提出,经过咨询12333电话中心,公司与我终止劳动合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自己在本公司因工负伤,现在终止劳动合同,公司还应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经过多次与公司交涉无果后,张某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仲裁委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开庭审理。
庭审答辩
仲裁庭在开庭审理时张某认为:本人在劳动合同期间在工作时间因工负伤,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十级。现在合同期满公司与本人终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和本市工伤保险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理应按照规定支付本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现在用人单位未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故要求仲裁支持本人的仲裁请求。
公司在答辩时则认为:张某的工伤事故确实在本公司发生,并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十级。现在双方合同期满,公司不再与其续签合同,双方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张某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缺乏依据。故对于张某的请求不予同意。
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张某因工负伤并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十级系事实,由于合同期满公司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双方终止劳动合同,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现在,公司以合同到期与其终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理由,显然缺乏法律依据。仲裁委依法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裁决结果
仲裁委依法作出裁决,对张某要求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用人单位依法与工伤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另外,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由此可见,公司与张某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对张某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声明:
1、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请发送邮件至:kefu@haolvshi.com.cn ,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
2、本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3、好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人工智能法律,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找律师、写合同、打官司,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请上好律师网www.haolvshi.com.c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劳动
问:2006年4月起,我的邻居何某某在某机械有限公司处工作。2014年5月,公司因何某某与领导发生争吵并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
当前,全国上下都在积极抗击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每个人都在响应国家号召,能宅就宅,非不得已不出门。可是,随着春节长假的结束,大家要逐步恢复上...
因为全国疫情的影响,在这段时间之中员工都是在家里的,而不是在公司上班,按照平时的情况,这个员工不上班是没有工资的,但是特殊情况下员工的工资应...
用人单位非因法定原因,不得随意解除或终止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公司以女员工的岗位被替代而没有岗位为由解除劳动
无需顺延。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5条第2款规定:
因用人单位整体搬迁导致劳动者工作地点变更、通勤时间延长的,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
加载更多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