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劳动人事 > 法律指南 >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经济补偿的支付年限有最高限制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律师点评:劳动合同法只对高收入者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年限和基数进行了限制。普通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的支付年限并没有最高额的限制。实践中是很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之中错误的认识,认为经济补偿最多不得超过12个月。只要普通劳动者月工资不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就不存在3倍和12年的计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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