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劳动人事 > 法律指南 > 在给劳动者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时,经济补偿计算基数是按照员工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确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对此进行了明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是“应得工资”。
劳动者每月应得工资与实发工资的主要差别在于各类扣款和费用。应得工资是指未扣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及其他扣款的所有应发工资总和。而实发工资是指实际到手的工资,即已扣税、社保费、公积金等费用。
由于用人单位代扣的社会保险费、税费、其它扣款等均为个人劳动所得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只是承担代扣代缴义务。因此,所扣除的部分实际上是劳动者的工资,该部分款项应当计入工资性收入,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当以税前的、未扣社保等费用的工资作为计算基数。,doria肖:但咨询过劳动仲裁说合同法这么规定,但实际执行是按应发工资。坐标也是021,不知是不是不专业的,仰头的风扇:可是我们是十二小时强制加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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