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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当庭没了竟是被告和律师“作案”

时间:2020-06-16 20:30:3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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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求胜心切可以理解,但隐匿证据则非明智之举,作为律师协助当事人隐匿证据更是缺乏职业操守的表现。近日,越秀法院就对一宗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开出了罚单,当事律师也面临处分。
据法院介绍,今年6月,原告林某(女)与被告张某(男)离婚纠纷案在越秀法院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林某曾将户口簿原件交给张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核对,此后该户口簿原件离奇消失,林某怎么找也没找到。林某认为,张某在质证后未归还户口簿原件,该户口簿原件是被张某藏起来了。但张某及其代理律师均矢口否认。
庭后,经办法官查看了庭审录像,发现张某在质证后偷偷把户口簿原件交给了代理律师。开完庭后,该律师以上洗手间为由先行离开法庭。法官掌握到这一情况后马上向张某及其代理人出示庭审录像资料,并责令张某将户口簿原件交还给林某。
证据确凿,事实就在眼前,不料张某及其代理人仍拒不承认。最后,张某以丢失为由重新申请了户口簿并交付林某。
越秀法院认为,张某拒不交出上述证据原件,构成毁灭重要证据的违法行为,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此违法行为应予罚款处理。鉴于张某重新补办《户口簿》并交付林某,未造成严重后果,该院于10月中旬决定对张某罚款3000元。目前罚款已经缴纳。
张某的律师协助张某隐匿上述证据,并在该院出示有关证据已证明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拒不承认,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故越秀法院向广州市司法局发出司法建议,要求对该律师严肃处理。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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