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劳动人事 > 法律指南 > 末位淘汰法是否合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末位淘汰法”通俗地讲就是用人单位将考核排在最后面的劳动者淘汰,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我们认为: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是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相悖的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的“末位淘汰”是否合法,要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来判断。由于解除劳动合同关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只有在具备法定条件,并应符合一定的程序要求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方可行使这一权利。具体到“末位淘汰”应当具备法定的条件,这里指的是该员工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以后仍然不胜任工作,即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以两次不胜任为前提。
另外,即便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符合法律规定,也应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考核排在末位只能说明绩效考核高低的问题,而不能表明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因而,用人单位考核结果为依据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并不能产生用人单位预期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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