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夫妻双方
离婚,如果对小孩的抚养权无法协商达成一致,诉讼至法院。小孩抚养权的归属是优先考虑经济条件,还是与抚养一方的感情基础?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女)与被告王某(男)登记
结婚不久就生育小孩,孩子一直随杨某生活。王某在某日资企业从事管理工作,工作、收入均较为稳定。杨某在深圳工厂中打工,收入不太稳定,婚后夫妻两人离多聚少,感情逐渐疏远。
杨某曾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后,双方夫妻关系没有改善,现杨某委托深圳婚姻律师文开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并要求小孩随原告生活,其放弃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王某对离婚表示同意,但坚持争取小孩的抚养权,也表示可以不要杨某支付抚养费。
深圳婚姻律师分析:
因双方均同意离婚,本案的争议焦点就落在小孩由谁抚养更为合适?
王某的观点为:杨某没有固定职业,其收入来源,生活均不太不稳定,抚养孩子更重要的是要以经济作为基础,而王某经济相对宽裕,有较稳定、殷实的收入来源。因此本着对孩子以后的生活、教育考虑,小孩应判予被告王某抚养。
深圳婚姻律师文开齐指出:小孩从出生到现在一直由原告杨某亲自抚养,杨某对小孩生活习性等更为熟悉,在感情上也与杨某更亲近;而被告王某常年在外务工,与小孩感情相对不深。杨某虽然在收入上相对少于王某,但是收入高仅是作为考虑子女抚养重要条件的其中一个因素,并不是决定性因素。因此从有利于孩子成长教育角度,小孩应判予原告杨某抚养为宜。
最终法院采纳了深圳婚姻律师文开齐的观点,判决小孩由原告杨某抚养。
深圳婚姻律师文开齐提醒:
很多人错误的认为经济基础是争取小孩抚养权的唯一有利条件,这种观点是片面的。父母离婚对小孩而言本身就是一次伤害,因此法院在判决时还是会更多的考虑小孩的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