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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 专题 > 劳动人事 > 劳动关系 > 劳动争议中事先未告知对方的录音录像证据有效吗?

劳动争议中事先未告知对方的录音录像证据有效吗?

时间:2020-07-2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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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经常提供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且视听资料往往都是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录制的。那么,以这种方式取得的视听资料在司法实践中是否会被采纳?

对于视听资料,不少当事人还是停留在1995 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中,该批复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是,2002 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二) 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由此可见,对于视听资料,不再以取得当事人的同意作为具有证据效力的先决条件,即使未取得对方同意而偷拍偷录,也不一定会失去证据资格。同时,该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明确了“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此条款明确了哪些证据为无效证据。录音内容如果涉及到被录音者的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即属于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擅自将偷听器安装到他人住处或者员工宿舍,要是涉及医疗费的给付、工伤鉴定和赔偿问题,不涉及到被录音者的隐私,且录音者是参与谈话的一方,其录音手段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该录音证据应为合法证据。

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私录视听资料的认定与采信,往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来音内容是否与案件事实相关;
2.录音方式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3.录音内容是否有其他证据佐证或符合案情逻辑;
4.录音资料是否存在疑点;
5.对方当事人是否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

综上所述,未经当事人同意的私录视听次判,只更其录制方式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足,且内容真实客观,原则上会被司法部门采信。

现实中,当事人往往缺乏取证技巧,导政录立证据证明力不足。为此,在保留、刨制、收集有关录音(含录像) 证据时应注意下列要点:
1、第一次交谈时就应该录音,因为事发初期对方的防范意识往往比较弱,且第一次交涉时一般都不会歪曲事实;
2.、选择比较安静和不受干扰的地方进行交谈,以保证录音的效果;
3、表明自己的身份及间接确认交谈的时间,并巧妙地引导或提示对方表明身份;
4、尽量当面交谈,不要电话录音,因为电话交谈时对方可能会随时挂断电话,而当面谈话时,即使出现一些争论往往也能继续谈下去;
5、事前设想好谈话的内容、要点及如何引导对方表态等;
6、谈话内容不要涉及与案情无关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7、不要采用要挟、威逼、利诱的口吻;
8、谈话内容是否与其它相关证据相互印证;
9.注重事实的叙述、承认或否认,尽量不要争论法律责任;
10、注意控制谈话时间,抓住要点,得到想要的效果即可;
11、录音证据不能剪辑,否则很可能因真实性存在瑕疵而被否定。
12、必要时提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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