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劳动人事 > 社保工伤 > 人社局认定工伤成被告,职工不认工伤
据(2019)苏06行终644号,2019年2月13日,江苏省海安市社民机械配件厂(以下简称社民厂)向海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海安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将袁粉兰遭受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海安人社局于同年2月20日认定袁粉兰受到的事故伤害属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袁粉兰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海安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海安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将袁粉兰所受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该行政行为是对袁粉兰作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系有利于袁粉兰的行政行为。据此,法院可认定袁粉兰与案涉工伤认定行为不具备法律上利害关系,袁粉兰也因此丧失了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原告主体资格,对袁粉兰提起的本案诉讼,依法应予裁定驳回。
袁粉兰不服一审裁定,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案涉工伤认定决定系社民厂提出,并非袁粉兰自己申请,社民厂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为了改变双方的法律关系实质,从而达到逃避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袁粉兰受伤时已经55岁,已超过国家规定法定退休年龄。如果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的话,袁粉兰失去右眼最终只能获得4.8万元的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相反,如果袁粉兰所受伤害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处理,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赔偿标准,袁粉兰至少可以获得37.76万元的金钱赔偿。
被上诉人海安人社局辩称,海安人社局认定袁粉兰所受伤害为工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袁粉兰希望通过民事途径获得更为充分的赔偿,而案涉认定工伤决定的作出在客观上可能减损其获得相应的民事赔偿权益,因此,袁粉兰提起本案诉讼,在形式上符合起诉条件,且其起诉具有正当理由,并无不合理之处。袁粉兰的起诉也具有进入实体审理的必要性和实效性,即对于袁粉兰的上诉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袁粉兰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据此,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0691行初358号行政裁定;指令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声明:
1、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请发送邮件至:kefu@haolvshi.com.cn ,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
2、本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3、好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人工智能法律,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找律师、写合同、打官司,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请上好律师网www.haolvshi.com.cn
入职九个多月,被无故辞退,未签订劳动合同,想要维权,而我只有钉钉上的考勤,可以作为劳动仲裁的证据吗?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是人类生活中有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的或然风
由于冠状肺炎病毒的肆虐,很多企业没办法复工,有些企业便选择远程在家办公,特别是一些网络科技公司,很多员工通过远程连接办公电脑来完成自己平日的...
核心提示: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问:我是浩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1年10月22日,浩瀚有限公司与北京正平器材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
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
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面,这是由于企业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决定的。企业劳动争议
加载更多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