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劳动人事 > 劳动关系 > 试用期合同的是必须约定的吗?
今天我们要讨论的问题还是劳动人事方面的,小编听说,很多网友在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总是会被用人单位要求一段时间内的工作时间作为试用期。在这段时间内,劳动者可能会获得较少的劳动报酬,因此如果试用期被规定的过长,无疑是对劳动者权利的侵犯。所以,很多网友就问了,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试用期规定是必须的吗?试用期的时间长度有限制吗?下面,就让小编在这篇文章里给大家讲讲这些问题吧!
什么是“试用期”?
试用期是指劳动合同期限范围内,用人单位通过劳动者的表现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也对用人单位的薪资、工作条件等内容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样看来试用期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时间。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 ,试用期不是一定要约定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不约定试用期而直接签订不含试用期的劳动合同。但若是劳动合同中只含有试用期,该约定不成立,该劳动合同将被认定为没有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期限也不是无限的,具体来说,劳动合同期限为三个月到一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一年到三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另外,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有哪些?
(一)试用期是一个约定的条款,如果双方没有事先约定,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二)同时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的约定条件,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
(三)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四)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体现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体平等。
(五)禁止设定变相试用期。
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约定试岗、适应期、实习期,这些都是变相的试用期,其目的无非是为了将劳动者的待遇下调,方便解除劳动合同。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明确这些情形按照试用期对待。
并不是每个人工作必须经历试用期哦!
实际上,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也就是说,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可以约定,当然也可以不约定。而且,如果约定试用期,则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此可见,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的一部分。同时,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即使是试用期,用人单位也需要按照法律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金、医疗金和失业金。
根据我国的《劳动法》,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就会受到法律保护,将被等同视为具有书面的劳动合同。而且在试用期内解雇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还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并给予其一定的经济补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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