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劳动人事 > 法律指南 > “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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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
(一)生
劳动者不接受加班安排,就有可能被用人单位开除。而劳动者是否必须听从用人单位的加班安排?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给予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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