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订单

好律师网 > 专题 > 劳动人事 > 劳动关系 > 正文

双重劳动关系用工的法律风险及应对

时间:2017-01-28 10:00:00 来源:好律师网
收藏
0条回复

关于“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哪些法律风险”之问题,一直是一个困难的问题,在这个方面有大量的学术论文,但存在不同的看法。因此它已经成为一个大问题,对实践有实际的意义和价值的研究,讨论了价值和意义,也与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和权利救济息息相关。双重劳动关系就是一个劳动者在一个时间段以内和多家用工单位同事形成劳动关系,那么这存在哪些风险呢?

(一)双重劳动关系的概述

双重劳动关系下的用工,指同一劳动者在同一时期与两个不同的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均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的用工关系。

目前,我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甚至部分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及政府规章对双重劳动关系予以书面认可。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二)双重劳动关系下的用工风险

1、对前用人单位连带赔偿风险

根据我国劳动人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成立的劳动关系优先于后成立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不得对外兼职或建立新的劳动关系,若企业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工伤赔付的法律风险

一般而言,劳动者已由原用人单位购买了社会保险,随着全国统一社会保障号的启动,使得社会保险无需也无法重复办理,导致后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难以为劳动者购买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这样一旦劳动者在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就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处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或者说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就免不了本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相关赔偿责任。

(三)双重劳动关系的用工风险缓释措施

1、加强招聘录用环节的审查

(1)在录用条件阐明:尚未与其他单位办理劳动关系解除/终止手续的情形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随时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2)在人员录用面试过程中,应询问对方是否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是否还存在未了结的债权债务情况;

(3)要求劳动者正式入职前提交其与前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并进一步电话核实;

(4)在员工手册阐明:若与员工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则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2、坚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购买社会保险

针对已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员工,用人单位应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避免被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的风险;用人单位应为该部分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避免因员工工伤导致承担高昂的赔偿责任。

3、逐渐减少使用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职工

用人单位应逐步减少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职工量,尽量不在重要的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及涉密岗位等岗位上使用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职工,尽量只在非全日制用工模式下使用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人员,避免既是全日制用工又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用工模式。

 


收藏
0条回复

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

加载更多

合同下载
    close

    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