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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想象竞合犯?

时间:2016-10-21 10:06:00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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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想象竞合犯的概念

想象竞合犯,亦称想象数罪,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想象竞合犯是非数罪形态之一,虽然我国现行刑法中并没有想象竞合犯的明文规定,但理论上普遍承认这种犯罪形态。想象竞合犯在理论上,应承认异种想象竞合犯为宜;其法律性质作为科刑上的一罪来理解比较恰当;在想象竞合犯的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实际是具有数个罪过。

二、想象竞合犯的特征

(一)须出于一个犯罪行为 。

这是想象竞合犯区别于惯犯,牵连犯等犯罪的基本特征。指次数上表现为一次的实行行为及既遂行为。

(二)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

即一个行为发生造成了数个犯罪结果,这数个犯罪结果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各具独立之可罚性。但故数个结果作用在同一个对象上,仍为单纯一罪,而非想象竞合犯。

三、想象竞合犯的处罚

对观念的竞合,“按其最重之刑处断”。其趣旨是,观念的竞合本来是数罪,但是,因为是由一个行为进行的,在科刑上,把它们都包括在数罪中最重的刑之中,以一罪处断。

四、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

(一)二者的关系

“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总体上都是行为人犯一罪而不是数罪,在司法实践中二者容易混淆。二者的区别在于竞合犯触犯的法条之间是否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的是“法条竞合”,不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的是“想象竞合”。想象竞合所触犯的数个罪名没有必然的联系,法条之间不存在相互包容和交叉的关系。

夺他人生命和损毁国家文物两个危害后果。这是典型的“假想的数罪”,即“想象竞合”。虽然行为人造成两个以上的危害后果,在审判实践中也只能定一个本罪,而不能定两个罪。因为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故意杀人”的行为,显然是“竞合犯”。之所以是“想象竞合”而非“法条竞合”,是因为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与“故意损毁文物罪”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法条之间不存在相互包容和交叉关系。

(二)两者区别

结合犯也是危害了数个社会关系,实际触犯数个罪名,是实际的数罪,由于立法上为了有利于打击犯罪,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将经常发生的相互联系的两个以上的犯罪结合为一个罪名。“结合犯”实施的是两个法律意义上的行为,而“想象竞合”行为人实施的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行为,这是二者之间的一个显著区别。对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是“择一重处”,不适用数罪并罚,即比较其所触犯罪名规定的法定刑,选择法定刑较重的罪名处罚。“择一重处”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正确把握想象竞合犯的认定和法律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正确认定被告人所犯罪名和正确裁量刑罚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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