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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

时间:2017-03-15 15:44:00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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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

未成年人的法庭审理除了遵循普通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外,还需注意以下特殊规定:

一、庭前准备

(一)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查明是否附有被告人年龄的有效证明材料。对于没有附送被告人年龄的有效证明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二)开庭审理前,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j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近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人民法院府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存卷、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卷:

(三)开庭审理前,审判术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安排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教师等人员与未成年被告人会见。

(四)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就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捌查:

二、法庭审理

(一)人民法院应当在辩护席靠近旁听区一侧为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设置席位。

(二)在法庭上不得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械具。未成年被告人在法庭上可以坐着接受法庭调查、询问,但在回答审判人员的提问、宣判时应当起立。

(三)法庭审理时,审判人员应当注意未成年被告人的智力发育程度和心理状态,要态度严肃、和蔼,用语准确、通俗易懂。发现有对未成年被告人诱供、训斥、讽刺或者威胁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制止。确有必要通知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有条件的,可以采取视频等方式对其陈述、证言进行质证。

(四)法庭调查时,审判人员应当核实未成年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行为时的年龄。同时还应当查明未成年被告人实施被指控行为时的主观和客观原因。

(五)审理时,控辩双方向法庭提出从轻判处未成年被告人管制、拘役宣告缓刑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适用刑罚建议的,应当提供有关未成年被告人能够获得监护、帮教的书面材料。

(六)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补充陈述后,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对于可以当庭宣告判决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在宣布有罪判决结果后,当庭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对于定期宣告判决的案件,如果经合议庭评议,确定未成年被告人有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又未作无罪辩护的,应当在宣告判决时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当进行法庭教育:

1.经过合义,合议庭确定被告人无罪的;

2.宣判后,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当庭明确表示对有罪判决持有异议的,

(七)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不得采取召开大会等形式。人民法院判决未成年被告人有罪的,宣判后,由合议庭组织到庭的诉讼参与人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如果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其他成年近亲属或者教师、公诉人等参加有利于教育、感化未成年被告人的,合议庭可以邀请其参加宣判后的教育: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可以围绕下列内容进行: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和应当受刑罚处罚的必要性;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主观、客观原因及应当吸取的教训;正确对待人民法院的裁判,、

(八)宣告判决时,应当明确告知被告人的上诉权利,并且讲明上诉不加刑的法律规定。不满18岁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均享有上诉权;被告人已满l 8岁的,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要求上诉的,必须征得被告人的同意。决定开庭审判的上诉和抗诉案件,参照上述少年法庭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进行

(九)第二审程序应一律采用直接审理的方式,严格禁止书面审理。对维持或改变原判决、裁定的,二审法院应当向上诉人讲明维持或改判的理由和根据。对经二审判决、裁定确定有罪的,可以在宣判后组织法庭教育,继续做好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工作。

(十)刑罚适用:对未成年人不能适用死刑,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14周岁不满l 6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第一,犯罪情节较轻;第二,有悔罪表现;第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第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三、审判程序中的未成年人权利保障

(一)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人保护组织可以派员到场。对依法公开审理,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决前,审判人员不得向外界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案卷材料,除依法查阅、摘抄、复制以外,未经本院院长批准,不得查询和摘录,并不得公开和传播。

(三)未成年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四、简易程序

少年法庭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应当通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出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少年法庭应当在宣告判决以后,对判决有罪的未成年犯罪人进行认罪、悔过自新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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