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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合并、分立后的劳动合同效力

时间:2016-10-21 13:04:00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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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合并为一个用人单位,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情形:

(一)吸收合并是指一个用人单位吸收其他用人单位的合并方式,被吸收单位消灭,吸收单位仍然存在;

(二)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合并为新设的用人单位,原有两个用人单位同时消灭,新的用人单位产生。

用人单位合并一种情况是指用人单位与其他法人或者组织联合成立一个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被合并的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另一种情况是指一个用人单位被撤销后,将其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给另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这两种情况下,原用人单位在合并后均不再存在。为了保护原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一个新的用人单位承继了原用人单位所有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原用人单位对其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后合并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合并后的新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该劳动合同。

二.分立。是指用人单位分为两个以上的独立用人单位。与合并类似,分立也可以分为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情形。

用人单位的合并一般指两种情况: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是指在订立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由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裂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由一个用人单位分裂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的分立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原用人单位只是分出一部分财产设立了新的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不因分出财产而终止;另一种情况是原用人单位分解为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随之解体终止。

为了充分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首先规定了用人单位发生分立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防止用人单位以分立后原用人单位不存在或者劳动者权利和义务已经转移到新的用人单位为由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后,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即使有用人单位采用通过不转移债务,而只是把资金转移到新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摆脱债务和负担,使原来的用人单位丧失承担义务的能力而拒绝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对劳动者负责。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只要新成立的用人单位继承了原用人单位的权利,就应当同时承担其作为用人单位的义务,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并对劳动者负责。

三.无论是合并还是分立,不影响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有效性。

用人单位的合并和分立不仅是现实中经常出现的情况,也是容易产生各种债权债务纠纷和劳动争议的问题。为了防止一些用人单位假借合并和分立转移债务,逃避应当承担的各种法律责任,包括对劳动者的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这一规定就是要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或者分立时,尽最大可能地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本法关于用人单位合并和分立的规定,是《民法通则》上述立法精神在劳动法领域里的具体体现,即尽最大可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后合并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无论是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所有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合并后的用人单位承担。当然,某些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协议的约定来处理;

(二)发生分立的,原劳动合同由分立后的用人单位按照分立协议的约定作为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履行。只要新成立的用人单位继承了原用人单位的权利,就应当同时承担其用人单位的义务,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和对劳动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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