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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中“一裁终局”的情形

时间:2016-10-21 15:00:00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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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下列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目前,由于我国劳动争议“一裁两审”的解决机制,从而导致劳动争议解决周期长、成本高。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很多用人单位存在大量的滥用诉讼权利的不当行为,即用人单位明知败诉也要提起诉讼或者提起上诉,恶意拖延时间。因此,一般的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程序往往需要经过 “马拉松”式的诉讼。即使劳动者最后赢了官司,却已付出了不少时间、精力、金钱成本,付出的代价非常巨大,甚至得不偿失。最后导致部分劳动者不敢轻易维权,有些甚至放弃了维权。为解决这一问题,《调解仲裁法》在“一裁终局”上作出了重大的突破,规定部分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要劳动争议可以实行一裁终局。同时,为使劳动者不丧失对一裁终局劳动争议的诉讼救济权利,《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劳动者若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虽然《调解仲裁法》关于一裁终局的规定明显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但同时也考虑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因此,其规定了用人单位如果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这些法定情形包括:一是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是违反法定程序的;四是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是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是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尽管《调解仲裁法》赋予了用人单位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但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不受轻易损害,《调解仲裁法》同时明确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对于“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指的是争议的总额不能超过,还是指每一项争议不超过,在这里法律并没有做出更明确的规定。根据《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四条,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当以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各项请求的总金额为标准确定是否属于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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