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前赔偿责任的范围
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因此,长期以来的主流观点认为,该条款规定的“赔偿责任”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但排除了工伤情况下的精神损害赔偿,工伤员工仅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
二、目前赔偿金的性质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在第十六条规定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等赔付项目。其后,在第二十二条还明确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可见.残疾赔偿金不是精神损害赔偿。此外,2010年4月29日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已经明确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分开。
三、现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五十三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修正)第五十九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以上两部法律中均明确工伤职工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还有权向本单位提出民事赔偿要求,这里的民事赔偿,在实务中一般是指精神损害赔偿。
四、实践中的突破
广东高院在2012年首次破冰,明确了用人单位需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议纪要》第5条规定,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工伤或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已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工伤应仅限于生产安全事故工伤或职业病工伤。自从广东高院该意见发布后,广东司法实践中支持精神抚慰金的案件越来越多。
最高法院在正在起草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五征求意见稿中参考了广东做法,规定了工伤劳动者可要求单位支付精神抚慰金。可以预见的是,今后该做法可能会在全国各地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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