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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造成损失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追偿?

时间:2017-03-02 10:32:14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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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造成损失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追偿?


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另外,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除第16条规定的三种情况之外,职工工作中受到伤害都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事故的责任承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员工因为自己的过错,使自己受到伤害,尽管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并不能因此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承担经济损失二者并不相悖,工伤待遇是法律赋予工伤职工应享受的权利,赔偿损失是法律规定违纪职工应承担的义务。所以,用人单位追偿职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不以是否受到工伤伤害而区别对待。

根据报偿理论,劳动者的职务行为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其劳动风险也应当归于利益的享有者,对由此产生的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来承担。但是,如果劳动者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可以免责的话,则是对用人单位的侵害。因此,是否要求劳动者承担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危险程度、技术技能、设施设备、监管力度等因素,依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自的过错程度,决定其责任大小和分担额度。

1.主观恶性造成的经济损失劳动者应全额赔偿。《安全生产法》第9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如果导致经济损失的发生是由于劳动者恶意为之,用人单位不但可以全额追偿经济损失,还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重大过失造成经济损失劳动者应部分赔偿。重大过失与故意或恶意存在本质的区别。重大过失所导致的经济损失往往不能仅归咎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安全意识、质量意识、管理方式也存在关联因素,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劳动者全额承担赔偿责任,应按照责任分担比例适当要求劳动者承担部分损失。

3.如果劳动者的一般过失造成经济损失则无须赔偿。由于用人单位的经营活动都是由劳动者的具体行为实施的,劳动者的行为也就等同于用人单位的行为。如果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任一失职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用人单位都要求劳动者赔偿,无疑加重了劳动者的责任,转移了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显然有失公允。

用人单位在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时,对于举证责任的要求相对较高,因此为规避此类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应当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和生产操作规程或者安全制度并履行民主程序向劳动者公示;在员工手册或者操作规程、劳动合同中规定由劳动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损失需赔偿的规定,赔偿的限度也应在合理限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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