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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诉唐茂林劳动合同纠纷案

时间:2016-10-21 16:00:00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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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唐茂林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 2002年3月1日唐茂林进入冠龙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入职时,唐茂林向冠龙公司人事部门提交了其本人于 2000年7月毕业于西安工业学院材料工程系的学历证明复印件,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02年3月1 日至同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2002年3月1日至同年8月1日为试用期,此后双方每年续签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2007 年12月25日,唐茂林签署《任职承诺书》一份,内容为:“本人作为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之员工,特作如下承诺:……本人以往提供给公司的个人材料均是真实有效的,如有做假,愿意无条件被解除合同……”2008 年12月23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原劳动合同有效期限顺延至 2011年12月31 日。冠龙公司在南京、无锡两地均设有办事处,后在常州开设工作站(受无锡办事处管辖),由唐茂林任工作站站长,无其他工作人员。冠龙公司允许唐茂林以个人名义租赁房屋作为办公地点开展工作,租房费用由公司承担。2009年10月25 日,冠龙公司向唐茂林支付汽车保险费 2791 元。2009 年 12月25日,唐茂林向冠龙公司提交暂支单(有部门主管杨成心签字)并支取业务费10000元,2010 年1月7日唐茂林花费了文娱费、餐费、差旅费等共计 6922元。2010年2月11日唐茂林填写了暂支事由为“借款”、暂支金额为15000元的暂支单,但该单据未经主管领导签字确认。2010 年 4 月 23 日,冠龙公司向唐茂林支付了2010年5月22日至同年11 月 21 日的房租(含税金)8190元。2010 年 5 月 31 日,唐茂林填写两份暂支单并经部门主管杨成心签字确认后向冠龙公司支取了工作站房租押金 1500 元及茶叶款2000 元,在关于茶叶款的暂支单上记载有“找发票冲账”的字样,事后唐茂林未向冠龙公司提交茶叶款发票。2010 年 6 月 28 日,冠龙公司向唐茂林出具退工证明,但唐茂林不同意接受,2010年7月2 日唐茂林收到冠龙公司的律师函,其中载明“鉴于你在求职时向冠龙公司出具的有关材料和陈述有虚假,且在工作时间没有完成公司规定的业务指标,没有遵守公司规定的工作纪律和规章,故从即日起冠龙公司对你开除,即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关系”,落款日期为 2010年6月30日。冠龙公司未支付唐茂林2009 年第四季度奖金(提成 )剩余差额20493.89元 ,未支付唐茂林2010年第一季度奖金 (提成)1198.40 元及第二季度奖金(提成)32213 元。此外,在 2008 年8月, 唐茂林的上级主管领导马玉新(冠龙公司华东业务部经理)通过他人举报得 知并证实唐茂林存在学历造假一事。2008 年12 月 1 日后因工作调动,唐 茂林所在辖区不再受马玉新管理。冠龙公司在劳动仲裁阶段陈述,办事处招聘员工,实际操作中由办事处主任进行核实和担保,办事处主任再向公司提供员工的学历证书复印件就可以了.2010 年 11 月 1 日,西安工业大学教务处在冠龙公司出具的唐茂林毕业证书复印件上书写“2000届毕业证中无此人”的证明字样并敲章确认。冠龙公司《员工手册》中有如下规定:“新录用的员工报到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文件的正本供人事部门复核,同时交复印件一份供人事部门存档:(1)身份证;(2)学历证明……”“员工有下列任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况的,公司将予以解雇,且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以欺骗手段虚报专业资格或其他各项履历……”对以上内容,唐茂林已签字确认知晓。2010年 7月19日、8月 11 日唐茂林与冠龙公司分别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返还暂支款项等事项向嘉定区劳仲委提起仲裁,2010 年 9 月 17 日嘉定区劳仲委作出嘉劳仲(2010)办字第 1860、2188 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 冠龙公司应一次性支付唐茂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181866 元、2009 年第四季度奖金 (提成 )差额20493.86元 、2010年第一季度奖金 (提成)1198.40元、2010年第二季度奖金(提成)32213元,合计人民币235 771.29 元:二、唐茂林应一次性返还冠龙公司 2009 年 12 月25日的业 务费暂支款10000 元、2010 年 5 月 31 日购买茶叶暂支款 2000 元、2010 年 5 月 31 日的工作站房租押金 1500 元、2010 年 2 月 11 日的借款 15000 元、汽车保险费 697.75 元,合计人民币 29197.75 元;三、对唐茂林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四、对冠龙公司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冠龙公司不服部分裁决内容,遂提起诉讼。

原告冠龙公司提交以下证据:

1.嘉劳仲(2010)办字第1860、2188号裁决书,旨在证明本案已经仲 裁前置程序;

2.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旨在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3.暂支单四份,旨在证明被告唐茂林曾于2009年 12 月至 2010 年 5 月期间向原告预支、预借过四笔款项,共计 28500 元;

4.支付凭证一份,旨在证明原告冠龙公司已将 2010 年 5 月 22 日至 11

月 21 日的房租 81 900 元支付给被告唐茂林,但被告事后未提供租房合同;

5.购销合同二份、苏泵泵业有限公司出具的付款证明、现金支票存根 及原告冠龙公司律师与需方经理田冬的笔录各一份,旨在证明被告唐茂林 曾与客户签订阴阳合同,从中赚取差价;

6.被告唐茂林向原告冠龙公司提交的学历证明复印件及西安工业大学 教务处的证明,旨在证明被告唐茂林存在学历造假的行为;

7.任职承诺书,旨在证明被告唐茂林曾经承诺“提供给公司的个人材料如有作假,愿意无条件被解除合同”,故原告冠龙公司系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8.2007年版的《员工手册》及被告签字的《认知确认书》,旨在证明 原告冠龙公司系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与被告唐茂林解除劳动合同;

9.原告冠龙公司原华东业务部经理马玉新书写的情况说明及马玉新的 职务调动文件,旨在证明虽然马玉新在 2008 年 8 月知晓被告唐茂林学历造 假一事,但因职务调动原因其未向公司报告亦未进行处理;

10.汽车保险支付凭证,旨在证明原告冠龙公司为被告唐茂林支付了 2791 元汽车保险费;

11.《聘用与奖惩制度》和 2003 版《员工手册》,旨在证明原告冠龙公 司招聘业务人员必须是大专以上学历。

12.被告唐茂林于2002年入职时所写的个人自传,称其毕业于西安工业学院材料工程系,旨在证明唐茂林入职时就学历情况作了虚假表述;

13.原告冠龙公司人事资料卡两份,填写时间为 2008 年 6 月 9 日、 2009 年 4 月30 日,填写人为被告唐茂林。其中“教育程度”一栏均填写为毕业于西安工业学院,旨在证明唐茂林就学历情况欺骗公司,并在 2008 年续签劳动合同后仍继续欺骗公司。

被告唐茂林提交如下的证据:

1.被告唐茂林与马玉新、潘如娟的录音资料各一份,旨在证明原告冠 龙公司早在 2008 年即已对被告学历造假一事进行了处理;

2.电费发票一份,旨在证明被告唐茂林所在工作站在2010 年6月应 缴电费为182 元,该款包含于被告在 2010年5月31日向原告冠龙公司预支的1500 元内;

3.支付凭证二份、出差旅费报告表一份、发票六份,旨在证明被告唐 茂林在 2009 年 12 月向原告冠龙公司暂支业务费10000 元后已花费了文娱 费、餐费、差旅费等共计 6922 元。

二.争议焦点

1.冠龙公司解除与唐茂林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冠龙公司应否支付唐茂林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

2.唐茂林应否全额返还冠龙公司主张的两笔款项。

三.法律分析

唐茂林在入职时提供虚假学历并做虚假陈述的行为显然已经构成了欺诈。但唐茂林于 2008 年 12 月底与冠龙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时是否构成欺诈存有争议,此问题关键在于续签劳动合同时冠龙公司是否知晓唐茂林学历造假一事并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首先,唐茂林提供有马玉新的录音资料,欲证明续签合同时公司已知道其提供虚假学历一事, 但上述录音有许多语意模糊的地方,并不足以证明马玉新已经将唐茂林伪造学历之事告知冠龙公司。第二,冠龙公司提供的马玉新的书面证言称因工作调动未将唐茂林学历造假之事上报公司,亦未对此事作出处理。虽马玉新系冠龙公司管理人员,与公司方有一定利害关系,但该证据不是唯一证据,其证明力可以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第三,冠龙公司提供的调令显示,冠龙公司与唐茂林续签劳动合同之前,马玉新确实已调任他处。第四,唐茂林 2009 年填写的人事资料卡“教育程度”一栏仍填写为西安工业学院材料工程系。综合双方当事人举证情况分析,可认定唐茂林对其入职时提供虚假学历一事一直采取隐瞒的态度,唐茂林亦无证据证明其提供虚假学历之行为已为冠龙公司知悉并已获得了谅解,故唐茂林在2008年12月续签劳动合同时仍然构成欺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故冠龙公司与唐茂林解除劳动合同有法律依据,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此外,我国劳动法律在充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同时亦依法保护用人单位正当的用工管理权。用人单位通过企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约束是其依法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冠龙公司《员工手册》第三十四条规定,员工以欺骗手段虚报专业资格或其他各项履历,公司将予以解雇,且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审理时,唐茂林对该《员工手册》的真实性并无异议。唐茂林提供虚假学历之行为亦系冠龙公司司规章制度严令禁止,冠龙公司依据企业的规章制度与唐茂林解除劳动合同,系其依法行使管理权的体现,亦无不可。而且,唐茂林于2007年签署有《任职承诺书》一份,内容为:“本人作为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之员工,特作如下承诺:……本人以往提供给公司的 个人材料均是真实有效的,如有做假,愿意无条件被解除合同……”。此任 职承诺书是唐茂林与冠龙公司基于诚信原则的约定,唐茂林对于违反约定 义务的法律结果应是清楚的。双方的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故从该承诺的角度出发,冠龙公司在查知唐茂林伪造学历后,基于承诺而解除合同亦是有依据的。至于冠龙公司认为唐茂林与客户签订阴阳合同,赚取差价,严重违规,要求唐茂林解除劳动的主张,因依据不足,难以采信。但这并不影响冠龙公司依据唐茂林伪造学历、欺骗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及公司规章制度及其本人承诺的理由行使合同解除权。一审法院关于 冠龙公司解除与唐茂林的劳动合同不合法、冠龙公司应支付唐茂林违法解 除合同赔偿金的认定不当,应予以纠正。关于唐茂林应否返还系争款项的问题。该争议焦点双方分歧在于冠龙公司主张的15000元借款事实是否成立,唐茂林提交的6922元凭证是否属于冠龙公司应予报销的范围。对此,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

对于冠龙公司要求唐茂林返还的15000元暂支单款项,根据唐茂林提供的暂支单凭证可认定冠龙公司对暂支款项实行的是领导审批制,需要填写暂支单后提交主管批准签字,而该笔借款的暂支单未经主管签字,冠龙公司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已向唐茂林支出该笔款项,故一审法院认为借款事实不成立理由充分。对于冠龙公司要求唐茂林返还 10000 元业务款的问题,唐茂林在冠龙公司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为业务支出的费用,冠龙公司应予报销。现唐茂林已提交证据证明因 业务花费6922元,而冠龙公司并无证据证明上述费用系用于唐茂林个人,故对费用,冠龙公司应予报销。现唐茂林同意返还余额 3078 元,于法不悖。冠龙公司以报销业务费用须在费用发生后一个月内交给主管审核为由不愿予以报销,缺乏依据。

四.判决结果

1.冠龙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唐茂林 2009 年第四季度奖金(提成)差额人民币20493.89 元、2010 年第一季度奖金(提成)人民币1198.40 元、2010年第二季度奖金(提成)人民币 32 213 元,上述三项合计人民币53905.29 元;

2.冠龙公司要求不支付唐茂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3. 被告唐茂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冠龙公司2009年12 月25日暂支的业务费人民币 3078 元、2010年 5 月31日暂支的工作站房租押金人民币1318元、2010年4月23日支取的工作站租房款人民币6370 元、汽车保险费人民币 697.75 元,上述四项合计人民币 11463.75元;

五.判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三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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