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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分类

时间:2016-10-25 09:54:00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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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

前者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本可以由一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后者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该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主要是包括聚众性犯罪、集团性犯罪。

必要共同犯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这种共同犯罪有以下三种:

(一)对向性共同犯罪,指基于二人以上的互相对向行为构成的犯罪。在这种犯罪中,缺少另一方的行为,该种犯罪就不能成立。这种共同犯罪的特点是:

1.触犯的罪名可能不同(如行贿罪、受贿罪等),也可能相同(如重婚罪)。

2.各自实施自己的犯罪行为。

3.双方的对向行为互相依存而成立,如受贿行为以存在行贿行为条件始能发生。

4.一方构成犯罪,一方可能不构成犯罪。如甲、乙、丙每人向丁行贿3000元,丁共受贿9000元。甲、乙、丙均不构成行贿罪,但丁构成受贿罪。

(二)聚合性共同犯罪,指以向着同一目标的多数人的共同行为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如武装叛乱、暴乱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属之。这种共同犯罪的特点是:

1.人数较多;

2.参与犯罪者的行为方向相同;

3.参与的程度和形态可能不同,有的参与组织、策划或指挥,有的只是参与实施犯罪活动。

(三)集团性共同犯罪,指以组织、领导或参加某种犯罪集团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例如,我国刑法典第120条第1款规定的“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第294条第1款规定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等属之。

二、事先共犯与事中共犯

前者是指事前有同谋的共犯,即共犯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形成。后者即指事前无同谋的共犯,共同犯罪人的共犯故意,是在实行着手之际或犯罪过程中形成的。事中共犯就是事前没有通谋的共犯,也是共犯的一种。

三、简单共犯与复杂共犯

简单共犯亦称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实行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共犯人都是实行犯,不存在组织犯、帮助犯、教唆犯问题。而复杂共犯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不仅存在直接着手实施共犯行为的实行犯,还有组织犯或教唆犯或帮助犯的分工。

四、一般共犯与特殊共犯

一般共犯是指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共犯人是为实施某种犯罪而临时结合,一旦犯罪完成,这种结合便不复存在。特殊共犯亦称有组织的共同犯罪、集团性共犯,通称犯罪集团,是《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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