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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制度规定以及计算方法

时间:2017-05-09 16:33:35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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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制度规定以及计算方法

一、带薪年休假的基本含义

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我国《劳动法》对带薪年休假只作了简单的原则性规定,并没有规定带薪年休假的具体操作方法,而是指定国务院制定了相应的具体办法。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带薪年休假条例》为职工的带薪年休假权利得到了进一步保障,2008年9月1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对带薪年休假制度更加明确的作出了规定。

二、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权利的主体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对于劳务派遣职工,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被派遣职工年休假,且被派遣职工无工作期间可抵年休假;对于非全日制职工,到目前为止并不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

三、带薪年休假天数的计算方法

1、一般职工年休假天数计算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五天;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已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五天。此外,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由原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2、新聘用员工年休假天数计算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此处的新进用人单位的“职工”包含两类人,一类是之前已有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经历的员工;一类是之前虽有一定的工作时限但未满足“连续12个月以上”条件或者毫无工作年限的人。

3、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带薪年休假天数的计算方法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用支付。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的天数。

四、未休年休假的补偿标准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其中包括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劳动者日工资按照本人月工资除以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不应包括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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