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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监督

时间:2016-10-27 10:11:00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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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案监督的特征

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其中,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具有如下特征:

(一)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主持进行。

(二)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三)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二、立案的程序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案件,应当作出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对需要立案的案件,先由承办人员填写《立案报告表》,报告表的内容包括:填报单位,案号及编号,发案的时间和地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情况,案情简述,立案的法律依据,承办人员的姓名和填表时间等。然后,承办人员将制作好的《立案报告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报送本机关主管领导审批。经批准后,填写《立案决定书》,由该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检察院对立案材料审查后,认为需要立案的,先由承办人填写《立案请示报告》,经检察长批准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后,制作《立案决定书》。同时,还应及时将《立案请示报告》和《立案决定书》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制作《纠正案件错误通知书》,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复议。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议结果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如果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一般先由告诉申诉庭的工作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经本庭负责人审批后,决定立案,并作出立案决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二日起15日以内作出立案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 

三、立案监督

检察机关是我国刑事诉讼的法定监督机关,有权对刑事诉讼中的各种活动进行监督,自然包括对立案活动进行监督。《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这意味着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有监督权,监督的形式是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当理由不成立时,有权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具体程序是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7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对不立案的监督,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一项内容。这一规定,有利于克服以往实践中常见的“有案不立”、“先破后立”、“不破不立”、“群众告状难”等现象,对及时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密切公安司法机关同群众的关系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收集证据,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引诱、威胁、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得证据;同时,对强制性措施的适用必须遵循合法性原则和必要性原则,禁止滥用强制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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