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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淘汰制”合法么?

时间:2017-08-18 17:39:36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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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淘汰制”合法么?

一、“末位淘汰制”简介

末位淘汰制是绩效考核的一种制度。末位淘汰制是指工作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结合各个岗位的实际情况,设定一定的考核指标体系,以此指标体系为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的结果对得分靠后的员工进行淘汰的绩效管理制度。

末位淘汰制的作用:一方面末位淘汰制有积极的作用,从客观上推动了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精简机构等;另一方面末位淘汰制也有消极的方面,如有损人格尊严、过于残酷等。

二、“末位淘汰”合法性分析

末位淘汰这种管理模式在促使员工危机意识、竞争意识,最大限度的挖掘员工潜力,达到个人绩效的最大化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但如果用人单位处理不当,有可能造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者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企业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这主要是关于《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中的“不能胜任工作”;我们所理解的“末位淘汰”可能存在另种情况:内部淘汰与外部淘汰;如果用人单位采用外部淘汰,必定违反法律规定,属违法解除,需要承担不利后果。即使在内部淘汰,任何团队中都有“末位”员工,用人单位绩效考核中排名末位的员工并不一定是不胜任工作的,即使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为其提供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如果员工仍不胜任工作,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支付补偿金。

三、“末位淘汰制”的合法运用方式

1.运用“末位淘汰制”时应注重人性化操作,根据部门人数多少了,使末位淘汰制与标准线淘汰制相结合,对绩效考核后处于“末位”的劳动者再进行标准线考核线比较,决定是否淘汰更加符合情理。另外,经考核不胜任的员工(考核程序、结果合理合法前提下),公司需提供培训或者调整岗位,而不能直接“淘汰”处公司;

2.对培训后的员工或者调岗岗位后的员工重新设定考核程序,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通过者,继续留任,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对考核仍不能通过者,为再次不胜任工作者,公司此时才开始拥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3.确认公司可以采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措施后,公司还需要注意的是提前通知员工。法律规定的提前通知期是一个月,因此公司通知员工的时间最少不能少于一个月。或者如公司认为提前通知员工有困难的,也可选择以一个月工资标准的补偿来代替提前通知期,即代通知金。所以企业只要在提前一个月通知和待通知金之间二选一即可:

4.最后公司还要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由于此种解除下,员工本身没有过错,所以法律考量到员工的利益,需要公司支付适当的补偿。尽管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但不代表其就没有付出过努力,更不代表着对企业毫无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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