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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后的信息披露规则

时间:2016-11-30 10:25:29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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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规则是指证券交易市场上的有关当事人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一系列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证券主管部门管理规章及证券交易场所等自律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一定的方式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与证券相关的信息形成的一整套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

根据《证券法》和沪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海市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就必须进行公开信息披露,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涉及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平披露。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负责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范性。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披露信息时内容应当准确、真实、完整、文件齐全,格式符合规定要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司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为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法律意见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上市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1、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2、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得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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